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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最高可贷200万 江西试点财政惠农信贷通
2014-08-21   来源:大智慧财经   

  8月21日讯, 近日,农业银行出台了《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农业银行三农政策与业务创新部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出的相关问题。

  1、问:请您介绍一下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推进情况?

  答: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流转方面,中央及各地方政府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建立流转交易平台和配套服务机制等。先后确定了北京平谷区等105个县(市、区)为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试点地区,河北省肃宁县等33个县(市、区)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地区。据农业部数据统计,截至2013年末,全国承包耕地流转面积3.4亿亩,流转比例达26%,有近4440万户农民家庭流转出耕地,约有2556万亩土地由农业企业租赁经营。2014年农业部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扩大确权颁证试点范围,选择2个省开展整省试点,其他省份至少选择1个整县开展整县试点,力争用5年时间全面完成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颁证,各省市也积极响应中央精神,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和经营流转。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方面,2010年一行三会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提出在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程度高的地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部分地方政府按照监管部门意见,通过地方性政策局部突破法律法规限制,例如黑龙江、吉林、湖北、四川等省份,均制定出台了地方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意见和办法,推动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并要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实施办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人民银行会同中农办、法制办、农业部、银监会等部门,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在经批准的地区试点。这将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产品创新和推广应用,从国家层面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2、问:作为国有大型银行,农行在业内率先推出全行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具有哪些现实意义?

  答:推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是农行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解决“三农”担保难、融资难的新举措,深化“三农”金融服务的新亮点,展现了农行服务“三农”敢于担当的精神。同时也为农行顺应新的农村形势变化,推进“三农”业务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利契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把握农村产权改革机遇。根据农业土地产权改革规划部署,国家将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经营流转和抵押融资,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我国有近20多亿亩耕地,潜在价值巨大。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有利于把握农村产权改革机遇,拓展“三农”服务领域,创造经营发展红利。

  二是有利于强化新型农业主体营销。随着农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逐渐成为农业生产经营领域的主要力量,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很好契合该类客户土地规模经营特点,能为其盘活土地资源,获得生产发展所需资金。

  三是有利于促进农户贷款经营转型。前期,农业银行创新多户联保方式,确保了农户客户进得来、贷款放得出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出现了一定的风险,影响了农户贷款业务增长。推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将改善农户贷款担保结构、业务结构,拓宽农户贷款发展空间,为农户贷款业务经营转型创造机遇、提供条件。

  3、问:请您介绍一下此次出台的《办法》有哪些创新之处?

  答:《办法》共分8章41条,包括总则,贷款对象及条件,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用信及还款方式,抵押担保管理,贷后管理及风险监控,抵押物处置和附则。

  根据农村土地改革精神和政策,除通过招标、拍卖、依法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外,《办法》扩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的范围,还规定家庭承包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均可设定抵押,地上设施可一并抵押。

  《办法》还对贷款要素做了针对性的创新。例如,贷款额度上,考虑土地大规模流转经营户的大额融资需求,《办法》规定自然人单户贷款额度最高可达1000万元,法人客户在授信理论值内,不受最高额度限制。贷款期限上,为确保抵押物余值能覆盖贷款剩余本息,以及一旦发生风险,为抵押物处置留有时间,规定贷款期限应短于承包或流转合同剩余年限3年(含)以上,通过缴付租金取得经营权的,还应短于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贷款抵押率上,鉴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市场将逐步完善,《办法》提高了承包经营权抵押率,并根据经营权剩余使用年限情况,设定了不同档次的抵押率标准。

  4、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同于其他抵押物,抵押物有效性、稳定性受政策、市场以及剩余经营年限等因素影响较大,《办法》在风险管控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特点,从以下六个方面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风险管控。

  一是限定试点区域条件。要求试点地区须已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建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且交易规范活跃,县级(含)以上政府机构已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相关政策制度,明确抵押登记部门,支持抵押法律效力。

  二是明确客户准入标准。主要支持具有较丰富的种养殖经验,有一定的资金财富积累,农业生产经营规模达到规定要求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例如要求大田作物种植一年一季100亩以上,一年两季以及经济作物种植、水产品养殖50亩以上等。

  三是合理确定抵押物价值。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机制尚未健全到位的情况下,以内部评估为主。对流转市场发育较充分且县级(含)以上政府按年编制流转(抵押)参考价格的地区,采用市价法;流转市场交易较少或县级(含)以上政府没有公布统一价格,不能确定基准价格的地区,属拍卖、流转和协议承包的,采用成本法;属家庭承包直接经营的,采用收益法。

  四是严格贷后管理。要求建立贷款档案,定期进村入户回访、核实,每年进行价值重估,保证抵押权利和价值真实有效。同时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和重大风险报告制度,发生危及信贷资金安全时,及时预警和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和化解风险。

  五是及时处置抵押物。贷款到期无力偿还时,及时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挂牌流转,或与村委会、中介组织协商回购。无法实现流转,或与村委会、中介组织等协商后达不到贷款清偿目的的,及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农业银行权益。

  六是实施业务停办管理。对贷款不良率超过2%的经办支行,暂停开办此项业务,清收后不良率降低至2%以下的,经一级分行批准恢复该项业务。当地出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现困难的案例,或法院不支持银行抵押权效力的判例时,在该省域范围内停止产品试点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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