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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明显 南京市兴起台商投资农业热潮
2010-01-08   来源:辽宁省农机局   

  为了规范辽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秩序,方便农民购买农机补贴产品,维护农民等购机者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辽宁实际,新年伊始,辽宁省出台了《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七章三十一条,分别对辽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确认原则、基本条件、认定程序、责任管理等进行了规定。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辽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彻底放开,对于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见起到重要作用。

  在经销商确认原则方面,《办法》规定,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由列入《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的生产企业自主提出;每个生产企业指定一个经销商作为辽宁农民等购置农机具财政补贴资金的结算单位,作为结算单位的经销商(以下简称结算经销商)是该企业经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总责任单位;生产企业与经销商的经营、经销关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原则自主确定,自行承担经营、经销责任。生产企业自主指定结算经销商,自行承担资金结算(含财政补贴资金)风险责任。

  在经销商基本条件方面,《办法》规定要具备6个条件:一是在辽宁省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以销售农业机械为主营业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是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具有良好的企业完税记录和相关资质证明;三是具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企业经营仓储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四是具有“三包”售后服务和配件供应能力,能够满足一定区域内的售后服务需要;五是企业管理制度健全;六是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两年内无群体性投诉事件,无未结案的产品售后服务纠纷或诉讼。在结算经销商条件方面,结算经销商除了经销商应具备的6项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具有良好的企业完税记录和相关资质证明;二是具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企业经营仓储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在经销商确认程序方面,首先要由生产企业根据本办法经销商基本条件和结算经销商条件自主提出经销商和结算经销商名单,并将相关资质证明和相应授权材料报送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其次,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生产企业提出的经销商和结算经销商进行审查确认;最后,经审查确认的经销商和结算经销商由辽宁省农村经济会在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证》和《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结算经销商资格证》。经销商和结算经销商有效时间为公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确认经销商和结算经销商之前。

  在经销商责任管理方面,《办法》明确,按照谁销售、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生产企业与经销商共同完成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和售后服务任务;全面掌握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需求情况,及时做好供货和服务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为农民等购机者(以下简称购机者)提供优质农机产品和优质服务;充分尊重购机者的自主选择权,对购机者提出的各种购机问题,要做出真实、明确、全面、及时的答复,帮助购机者选购机具,主动对购机者提供免费的技术咨询。

  《办法》要求,经销商主动维护购机者利益,严格按照辽宁当年公布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所确定的机具配置,以及相应补贴额和农机管理部门发布的农机生产企业承诺的最高销售价,对购机者按照扣除补贴款后的差价售机;不得违背农机企业承诺的最高销售价格恶性涨价,不得以降低配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诱导或强迫购机者购置某种补贴机具,不得搭车销售,不得向购机者全额收取购机款,不得拒开购机发票,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不得违背农机购置补贴各项政策规定;要向购机者出具产品“三包”凭证,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要高度重视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确保售后服务及时到位。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接到农民投诉后,必须及时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不能立即到位的,要与购机者或投诉者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后另行约定时间,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确保购机者利益。

  《办法》强调,经销商要耐心听取购机者对其产品和服务提出的意见,虚心接受购机者的监督。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任何方式,作出对购机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自觉接受农机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定期通报经销情况和售后服务情况,及时反馈价格、供货、质量、服务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积极配合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开展农机化技术推广、试验、示范、培训等工作。要及时准确做好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信息和文件统计汇总工作,定期提出财政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健全农机购置补贴档案,并积极配合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工作。农机管理部门要维护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合法经营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规范有序发展,方便农民,高效操作,保障质量,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办法》明确,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对经销商和结算经销商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对于补贴产品供应不及时、售后服务不及时、出现质量问题或纠纷不能妥善解决的以及出现影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其它情况的经销商和结算经销商,经核查属实,视其具体情况做出警告、限期整改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严格执行补贴产品价格或降低标准配置、强行搭车销售等变相涨价、不按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供货,违法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因产品质量或售后服务问题引起群体性投诉的、以非法手段扰乱经销市场秩序、经销商和结算经销商资质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核查属实,取消经销商和结算经销商资格。经销商和结算经销商资格被取消,以文件和公告形式予以公布,两年内不得参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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