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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9   来源:山东农机化信息网   

  最近,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农机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市政府法制办和各市农机局(办)加快清理农机违法牌证工作。

  通知指出,多年来,全省各级农机局(办)认真贯彻实施《农机化促进法》、《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机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农机化促进条例》等农机化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依法促进,有力地推动了全省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也较好地承担起了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挂牌发证工作。

  通知指出,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对农用运输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管理体制作出了新的规定。2004年12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公安厅、省农机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农用运输车和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牌证及驾驶证管理移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发〔2004〕289号),对拖拉机、汽车的管理进行了全面具体的界定和规范。目前,大多数市、县(市、区)农机局(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里的要求,对已改名为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农用运输车及变型拖拉机,及时向公安部门进行了移交并停止核发农机牌证。但是,从目前的工作情况来看,仍有个别市、县(市、区)农机局(办)依据当地政府授权农机局(办)为汽车(农用运输车、变型拖拉机)核发农机牌证的文件规定,违法为汽车核发农机牌证。这一状况不但给整个社会的交通安全和农机监管造成极大混乱,给安全生产带来重大隐患,而且在全省、全国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和后果,并引起了农业部的高度重视,要求山东在12月20日前彻底清理这种违法行为。因此,为了按时完成对违法为汽车核发农机牌证行为的清理工作,请各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同级农机局(办),抓紧对本级政府和县(市、区)政府有关农机发展、农机安全、农机管理等方面的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对违法授权农机局(办)为汽车核发农机牌证的文件内容予以纠正,并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明确本级农机局(办)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负责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挂牌发证工作。

  通知要求,各市农机局(办)在配合同级政府法制办做好对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梳理工作的同时,抓紧组织人员对现有已核发农机牌证的汽车进行清理;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请各市法制办、农机局(办)将规范性文件梳理情况和汽车挂农机牌证清理结果于12月20日前分别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农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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