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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亮点多
2013-03-22   来源:浙江省农机局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吸收了全国人大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国务院2009年实施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精神,主要有以下11个方面的亮点。

  亮点一:《条例》赋予了农机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农业机械化工作职责。《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科学技术、交通运输、水力、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条例》从法律层面对浙政发〔2011〕88号文件提出的强化农机主管部门统筹协调作用作了规定,为下一步形成部门合力共同推进农业机械化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亮点二:《条例》明确委托农机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条例》第四条规定:“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受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这为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具体统一承担除行政处罚外的拖拉机登记、驾驶证核发、农机事故处理及所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提高农机监理工作效率和专业化水平。

  亮点三:《条例》对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服务和指导”,从法律层面对乡镇人民政府促进农业机械化和保障农机安全的职责予以了明确。这一规定对于充分发挥乡镇一级职责作用,强化基层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四:《条例》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的重点事项进行了列举式规定。《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六方面事项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这里既有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到法律层面,如明确“农业机械的购置补贴和作业补贴”、“高耗能农业机械提前更新、淘汰的经济补偿”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也有结合我省实际创新提出的共公财政重点扶持内容,如将“农业机械的保险费用补贴”、“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实地安全检验”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这为推动我省农业机械化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财政资金保障。

  亮点五:《条例》对各级政府在建设用地中保障农机用地作出了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用地范围内优先安排规模化育秧、粮食烘干以及大中型农业机械停放场(库、棚)等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在粮食生产集中区域还应当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投资建设规模化育秧中心、粮食烘干中心等农业机械化设施。”第二款规定“规模化育秧、粮食烘干以及大中型农业机械停放场(库、棚)等项目,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者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耕作条件并易于复垦的,可以依法申请设施农用地。”《条例》对农机用地的规定既用足了现有政策,又有所突破。

  亮点六:《条例》对农机维修、抵押贷款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如《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不仅明确提出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和农业机械抵押贷款业务,还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具体进行抵押贷款作了程序性约定,为规范农业机械抵押贷款业务提供了保障。又如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金支持、场地保障等措施,推进区域性农业机械维修中心建设,为农业机械维修提供便利”,首次从法律层面认可农业机械维修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各级政府需从资金支持、场地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推进。

  亮点七:《条例》明确了农机主管部门在促进农机工业发展上的职责任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用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农业机械工作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省的农业机械工作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条例》从法律层面上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指导促进农机工业发展上提出了明确要求。此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用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根据本省农业机械工作发展规划,编制农业机械科研开发计划,确定并公布农业机械公益性科研开发项目目录”,明确了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农机科研开发中的牵头组织作用。

  亮点八:《条例》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农机与农艺融合的工作机制。《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和农艺在科研、生产、推广等方面的融合机制”,将浙政发〔2011〕88号文件中提出的构建农机农艺融合发展长效机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和强调,对于下一步强化农机农艺融合,促进先进适用农机化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具有重要作用。

  亮点九:《条例》明确提出建立农业机械缺陷产品召回公告制度。《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召回”,第二款规定“拒不召回的,发布农业机械安全警示公告”。《条例》明确要求建立农业机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这有利于促进农机生产企业改进技术工艺,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从源头上确保农业机械的安全使用。

  亮点十:《条例》对建立警农协作机制建设作出明确了规定。2005年起,我省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拖拉机安全管理上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探索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模式,创造并推广了公安驻农机警务联络室模式,为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发挥积极作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农业机械化等部门建立拖拉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的协作机制”,从法律层面上肯定了警农协作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深化推动警农协作,保障农机安全生产。

  亮点十一:《条例》对外省籍“拖拉机”安全管理作出了规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本省登记但在本行政区域内驻点从事货物运输的拖拉机进行信息登记和核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并做好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为农机管理部门抓好外省籍“拖拉机”安全监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遏制和防止外省籍“拖拉机”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机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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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亮点 条例 促进 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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