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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启动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
2013-10-30   来源: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   

  四、农技特岗计划资金安排

  农技特岗计划所需资金可结合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等项目统筹安排,适当给予补助。

  五、特岗农技人员激励与扶持政策

  特岗农技人员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号)的规定,享受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和措施。

  (一)特岗农技人员在服务期间,按照其所从事的岗位,参照本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月发放;按当地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二)特岗农技人员在服务期间,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有关科技成果、评奖评优等方面,与当地在编农技人员享有同等权利。各地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予以鼓励与支持,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评定。

  (三)特岗农技人员服务期满后,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补偿、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优先、公务员定向考录等各项优惠政策。鼓励特岗农技人员继续学习深造,对符合相关条件需要继续攻读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的优秀特岗农技人员,相关部门和农业高等院校及其他相关招生单位要制定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今后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相应岗位空缺时,可优先从特岗农技人员中择优聘用。农技特岗计划实施期间,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相应岗位空缺时,应优先从符合条件的特岗农技人员中聘用,除招聘其他基层项目服务期满符合条件的人员外,各地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其他方式补充新进农技人员的,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部门核准。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认真贯彻落实现行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鼓励特岗农技人员在服务期满后继续在农村就业、创业。要支持符合条件的特岗农技人员实施有关农业项目,领办、创办和协办农业试验示范基地、农民合作社、农业专业服务组织和涉农企业等,提高特岗农技人员的为农服务本领,满足农民发展现代农业的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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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岗位 计划 服务 推广 启动 实施 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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