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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咬”人事件高发“事故鉴定”成维权关键
2014-11-1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作者:王文郁)   

  近期,记者在辽宁省沈阳市采访时了解到,在刚刚过去的收割季节,收割机伤人事件频发。一些农户及家人在收割机伤人事件中失去了手指,甚至有人失去了胳膊……收割机伤人事件的最常见的情况是,使用者为正在运转的收割机排除故障时,没有保持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从而酿成惨剧。收割机的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因收割机质量瑕疵导致故障及伤者应该如何维权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资料图

  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手外科小有名气,因而到该院诊治农机致伤的患者也比较多。记者从该院了解到,今年秋收时节农机伤人病例呈井喷式增长,与往年相比多了一倍以上,10月份接诊因农机致断肢病例超过百例。分别来自辽宁省清原县和彰武县的两位农民的遭遇非常具有代表性,他们中一位在清理仍在运转的收割机时,右手和手肘被卷进了机器里,待旁边人及时关闭了收割机后,才将其解困并送到医院抢救;另一位左手和双腿被卷入收割机,经过医院全力抢救,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将落下残疾。

  沈阳市解放军202医院统计显示,今年从9月初到10月中旬,该院共收治各类因农业机械造成的毁损伤17例,其中10月份前半个月收治12例,比去年同期增加了30%。发生收割机等农机具伤人事件,轻则断指,重则截肢,甚至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

  针对频发的农机伤人事件,农户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主任孙长江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农机伤人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可以归为两点:一是机械质量差,产品质量不过关;二是使用者个人操作失误,忙于收割,疲劳作业。“如农机具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使用者人身伤害,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有义务对使用者所受伤害进行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如使用者也存在过错,产品销售者可以使用者存在过错作为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销售者和消费者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孙长江说。

  孙长江表示,首先,如果农民在购买农机具6个月内发现瑕疵并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据《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进行维权,即适用《消法》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农机具经营商承担举证责任。其次,购买6个月后,使用者如怀疑农机具有质量问题,可以向具备相关资质的正规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最后,在农机具发生事故后,仍然可以申请鉴定,查明到底是质量问题还是维护问题,如属质量问题,则生产者、经营者须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如属维护问题则与销售者、生产者无关。

  “需要注意的是,因使用者违规操作排除运转农机具中的杂物而引发伤人事故时,如果农机具发生故障在先、使用者违规操作在后,使用者只应在其违规操作的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孙长江说。

  找不到农机生产厂家怎么办?孙长江提示说,《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和三十一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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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维权 关键 鉴定 事故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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