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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刮倒”电线杆 砸伤路人造成九级伤残
2014-11-07   来源:扬子晚报(作者:胡凡青 於苏云)   

  拖拉机挂到电线带倒电线杆,正好砸伤了路边的行人,致使这无辜路人住院52天。交警未定责任划分,到底谁来赔偿这无奈的受害者?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去年12月某日,顾某驾驶大中型拖拉机沿昆山市张浦镇泾上路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由于车辆后侧翻斗挂到横过路面的电线,将路西侧的电线杆带倒,压倒了路边的行人徐某,致徐某受伤。交警虽然进行了调查,但是未做出最终处理结果。后徐某到医院治疗,合计住院长达52天。其间,顾某为徐某垫付了医疗费18500元。姜某因承包了河道清理工程,让顾某为其运送泥土,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事故发生后,姜某为徐某垫付了医疗费近8万元。治疗完毕后徐某进行了司法鉴定,认定为伤残九级。为赔偿问题,徐某诉至法院,要求顾某赔偿各项损失近18万元。原告一并起诉姜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各方意见分歧较大,争辩激烈。被告顾某认为驾驶的车辆并非在施工过程中将电线杆刮倒,而是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刮倒电线杆造成损害,应为交通事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双方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人姜某则认为车子是顾某的,双方不存在雇工关系,是顾某的车子在行驶过程中翻斗刮到电线带倒了水泥电线杆,应由顾某承担责任,各种主张似乎都有道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顾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为驾驶机动车、而徐某为行人的基本事实,顾某应当对徐某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顾某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部分则应由侵权人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其他当事人的责任则为:姜某明知顾某所驾驶车辆没有营运证的情况下将运土的工作发包给顾某,也未对车辆是否符合驾驶条件进行检查,存在选任过错;在顾某工作过程中又未对其进行合理的安全警示,未尽到管理之责,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在法院最终认定达26万元之多的损失中,姜某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剩余75%的赔偿责任由顾某承担。一场事故所造成的纠纷及赔偿在近半年后就此落下帷幕。

  法官提醒:对于此类事故的惨痛教训,至少从三个方面进行防控。一是大中型拖拉机,此种大型机动车主(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环卫运输车辆等),在其营运期间必须对其安全状态实时检查。二是交警部门应以施工工地出入口以及大型货运车辆经常途经的路口、路段、区域为重点对大型货运车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保持常态整治,排查事故隐患。三是发包方、承包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责任,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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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造成 电线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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