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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降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2017-02-28   来源:中国农药网   

  业内翘首期盼多年的新版《农药管理条例》在今年年初终于落地。2月8日,让农药行业为之振奋的消息传来,多年磨一剑的《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获得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标志着我国农药管理工作和行业发展即将面临深刻调整,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虽然正式的文本还没有公布,但从透露出的消息和大的政策方向来看,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将对农药管理的体制、制度、措施等进行重要调整,包括将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取消临时登记、实施农药经营许可、明确使用者义务、加大违法惩罚力度、建立质量可追溯制度、健全召回退出机制等,将深刻影响农药行业的走向。

  不少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亮点纷呈、意义深远,监管更加严格,责任更为明确,手段更加有力,将更好地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时也为行业发展注入强心剂。

  1、破解“九龙治水”困局赋权农业部门

  全程监管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将原来由多部门负责的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解决重复监管、监管盲区并存等问题,这也成为新《条例》最大的亮点之一。

  山东省农药检定所所长杨理健向记者介绍说,原《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工信部负责农药企业的生产资质核准、延续核准及执行企业标准产品的生产批准证书核发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药登记、进出口管理、广告审查及产品质量监管工作;质监部门负责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商部门负责农药产品市场监管和广告发布监管,可以说是“九龙治水”。多部门共同管理不容易划分管理边界,也会存在都管都不管的缝隙地带。

  在2月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对此次《条例》修订有关职能整合给予充分肯定。他说,把原来几个部门的职能合并到了一起,对破解“几龙治水”的困局提供了法治基础。这就让农业部门真正变得“有职有权”,将会对加强农药管理、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起到法治保障作用。

  湖南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协会会长汪建沃表示,将农药登记、生产、销售、监管和推广应用都归口农业部门统一管理,实现环环相扣、步步把关、层层监管,可以实现农药产销用全程一体化管理。“变多头管理为独家管理,既可以提高管理部门的权威性,又可以提高管理部门的责任心,提高办事效率,还可以节约资源。无论是对农药的生产、销售、应用,还是对老百姓关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都是一大进步。特别是对农药行业而言,是简政放权、节本提效的大好事。”

  2、补强经营使用环节短板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强化对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是新《条例》另一大重要变化。新《条例》明确对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提高门槛,同时首次明确了农药使用者的义务,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此外,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等违法行为加大了惩戒力度。

  “在当前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给农药经营等设置了行政许可很不容易,说明是对农药源头监管的重视。”杨理健表示,农药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解决了农药使用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就解决了一大半。新《条例》对农药使用者的义务作出详细规定,包括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完善农药使用指导分工,明确农业部门提供免费技术培训、鼓励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指导轮换使用农药等职责。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要建立农药使用记录等,促进农药科学合理施用,这从农业生产源头把住了农产品质量关。

  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卫国也认为,“正如同木桶,把农药生产管理这块板加得再高,缺失对经营和使用有效管理的木板,农产品质量安全还是难以保障的。新《条例》增设了农药经营许可制度,补充了对经营环节的管理体系,还强调了使用者的义务,强化了对使用环节的管理,增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

  汪建沃向记者表示,新《条例》对无证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等违法行为除原有处罚措施外,通过提高罚款额度、列入“黑名单”等加大惩戒,可以有力地规范农药生产、销售的自律行为,为餐桌上的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提高处罚货值金额的计算额度,实行农药登记证吊销后不受理制度、违法人员禁业制度,可以说是最严厉的惩罚,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将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杨理健说。

  3、鼓励创新加速优胜劣汰助力农药行业供给侧改革

  厂家数量多、规模小、竞争力不强,登记产品数量多,低水平重复登记现象严重,是我国农药行业的一大痼疾。对此,新《条例》将推进企业优胜劣汰,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助力农药行业供给侧改革。

  河南安阳全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志国告诉记者,《条例》的修改提高了行业门槛,可以促进企业的优胜劣汰,提高农药产品的质量。比如取消临时登记,以后登记的农药技术水平更高,保证了科学性,对正规农药生产企业十分有利。农药登记实验制度的改革为企业节省了时间和费用,登记资料允许转让,有利于农药企业简化登记成本,也有助于拥有登记证的企业活化不良资产,一批拥有登记证的中小型企业可能加速退出行业。对于农药经营者来说,新《条例》可以很大程度阻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也能把一批只注重利益、不注重产品质量的经销企业剔除出去,有利于正规经营企业和生产企业直销规模的发展壮大。

  “新《条例》将有利于行业资源的优化配置,盘活产业生产、销售推广和创新资源,有利于优势企业的做强做大。”李卫国向记者分析说,新《条例》明确了农药产品可以委托加工,这一改革将极大便利农药行业优势互补企业、跨区域企业间的分工协作,大幅减少低水平重复建设投资。另一方面,登记资料可转让制度,将避免后登记企业低水平重复试验的耗费,也使得先开发产品企业的创新开发费用可以得到补偿,有利于盘活行业的创新开发成果。此外,新《条例》明确新农药研发者可以登记农药,研发机构或企业可以只办一个登记证,然后将生产、销售分别委托给别的企业,企业不必为一个产品同时办齐三证。这一突破有利于农药产业上下游的分工细化,发挥各自优势,提升产业链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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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药 政策 时期 的发展 进入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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