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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出台
2016-11-29   来源:中国农药网   

  28日,《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新闻发布会举行,《条例》的制定,让商户和种植户储备、经营、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行为更加清晰规范;同时也为强化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监管提供了科学、公正、详实、具体的法律依据,农药监管工作将更加全面、规范、扎实、有效,操作性更强,对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潍坊市自2015年8月1日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潍坊的改革发展拥有了更大的自主权。按照程序立法优先的原则,2016年2月潍坊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为潍坊市地方立法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础。2016年10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和《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三件实体地方性法规。11月26日,这三件法规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成为潍坊市首批实体地方性法规,将对推动潍坊市相关领域的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统一采购、统一储备、定点经营、实名购买

  据介绍,剧毒、高毒农药,是指农药登记毒性为剧毒、高毒的农药单剂及其复配制剂。剧毒、高毒农药品种,则按照国家公布的禁用、限用农药名录执行。

  《条例》中明确,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使用国家禁用农药。对国家限制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实行统一采购、统一储备、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引导、鼓励和支持经营、使用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等。

  实行低毒低残留农药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剧毒、高毒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储备相关费用和应对突发性、大规模病、虫、草、鼠害的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购买剧毒高毒农药需实名制并说明用途

  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应当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行政区域内经营和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指导储备单位统一采购和储备。采购、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除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备和经营剧毒、高毒农药。

  剧毒、高毒农药经营权不得委托、转让或者出租。

  禁止流动经营剧毒、高毒农药。

  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电子购货台账,如实记录剧毒、高毒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货日期等内容,即时上传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购货台账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购买剧毒、高毒农药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和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电子销售台账,如实记录购买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所购农药品种和数量等信息,即时上传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销售台账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定点经营单位应当将使用后的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包装物回收。回收的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包装物,连同废弃、过期、失效的剧毒、高毒农药,由所在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专业机构集中处置。

  造成污染的农产品需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使用剧毒、高毒农药造成农产品污染的,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等部门以及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采收上市前的作物及其产品,责令限期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已经采收上市的农产品,责令停止销售、召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其产品上市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剧毒、高毒农药残留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农业、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公布本部门的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接受举报。对接到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负责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储备、经营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农药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储备、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将剧毒、高毒农药经营权委托、转让或者出租的,由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取消剧毒、高毒农药经营权。

  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采购未包装、未附具标签以及标签不符合规定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购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的,由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取消剧毒、高毒农药经营权。

  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向未成年人等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由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提供统一防治服务或者派专业人员现场监督指导用药的;未按规定回收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包装物的,由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取消剧毒、高毒农药经营权。

  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不到位将进行行政处分

  农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按规定查处违法经营、使用行为的;未按规定开展剧毒、高毒农药监测的;未及时受理并处理举报的;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禁限用剧毒高毒农药品种名录将向社会公布

  潍坊市农业局工作人员介绍,《潍坊市禁限用剧毒高毒农药品种名录》正在积极制定中,届时将会及时向社会公布;《限用剧毒高毒农药统一采购、统一储备、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实施办法》、《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潍坊市低毒、低残留农药补贴实施办法》等也正在积极制定中。

  与此同时,剧毒高毒农药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也将会通过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投标。

  《条例》让农药违规使用等违法行为有了具体法律依据

  近年来,潍坊市委、市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高度重视,始终把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潍坊品牌农业发展的生命线,作为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政治任务来抓。2006年,《潍坊市高毒剧毒农药管理办法》出台;2013年《关于禁止销售使用高毒农药的通告》发布,实行了对52种农药全面禁止,政府储备的监管模式。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了市、县、镇、村全方位无缝隙追溯体系监管,公安、食药等多部门多次联打联动。

  尽管农药监管取得巨大成效,但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据介绍,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流动经营、种植户违规使用等违法行为缺乏法律支撑;对禁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法律范围界定、监管手段、处罚措施等方面规定不具体,不明确;对土壤熏蒸、动植物检疫、粮食仓储消毒、林业杀虫等国家允许用药等方面缺乏具体有效的监管措施等。

  记者看到,为切实提升禁限用剧毒高毒农药监管水平,《条例》明确由潍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对林业、园林、粮食等部门和定点经营单位,采取攻开招投标的方式,提出了统一采购、统一储备、统一服务、统一监管、定点经营和政府储备的具体措施;对限用剧毒高度农药从采购、储备、经营、使用以及使用后废弃包装物的回收等行为,每个环节都做了明确规定和要求;对储备单位、经营单位应当为剧毒、高毒农药使用者提供统一防治服务做了硬性规定。

  不仅如此,《条例》还强化了禁限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管、经营、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禁限用剧毒高毒农药,食用农产品抽检检出高毒农药成分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设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

  《条例》的制定,为强化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监管提供了科学、公正、详实、具体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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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药 政策 条例 出台 剧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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