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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5家单位10个产品获批FAO/WHO农药标准名录
2016-11-05   来源:中国农药网   

  早于1963年世界粮农组织(FAO)总干事设立FAO农药官方管理工作组,目的和职责是协助总干事处理有关农药官方管理的所有事务并提出建议,制定流程化的许可和批准方案;提供有关使用和运输中安全性和药效的指南;制定与世界卫生组织(WHO)公共卫生农药制定的标准相类似的农用农药的标准。1971年发布《FAO农药标准手册》第一版。1975年工作组更名为FAO农药标准、登记要求和使用标准专家组与标准工作组。

  WHO农药评估系统(WHOPES)自1960年建立以来,旨在推进和协调公共卫生农药试验和评审的国际项目组织。WHOPES与各国疾病和害虫控制项目组织、农药登记主管部门、农药管理和立法有关的机构、研究部门以及农药行业密切合作,共同发挥作用。

  1999年之前,FAO与WHO按照各自要求,分别为农业用农药和卫生用农药制定产品标准,其所采用的程序在《FAO/WHO农药标准制定和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中被称为旧程序。1999年,《FAO农药标准手册》第五版上发布了农药产品标准制定新程序(新、旧程序的差别(表1))。为了推进标准制定工作的协作进程,2002年FAO和WHO农药专家委员会共同成立了FAO/WHO农药标准联席会议(JMPS)并召开了第一次会议。自此,所有农药原药标准和大多数制剂标准都采用新程序,由JMPS审议制定。同年,FAO/WHO《手册》第一版发布。

  2001年中国加入WTO组织开始,世界上的诸多游戏规则已经制定完成,如FAO/WHO/CIPAC(国际农药分析委员会)等,由此衍生出的技术壁垒,如GLP实验标准、产品标准、农药残留标准和专利保护等,给中国农药行业的发展带来巨大挑战。FAO/WHO农药标准是农药行业公认的权威性的世界标准,已成为评判农药产品质量的国际基准。主持并制定农药FAO/WHO新标准,作为行业竞争的重要技术手段和国际贸易非关税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一度为国外农药大公司所垄断。中国农药大都以仿制为主,绝大部分无自主知识产权。出口方面,中国农药呈现定制产品多、自主品牌少,境外登记一直是国内企业走出去的最大技术瓶颈之一。许多产品在登记时遇到诸多条款,阻碍产品进入市场的时机,影响产品的推广和销售;原药产品低价出口,收购方将其加工成制剂高价销售,获取的利润超出原药企业数倍。

  近年来,农业部药检所积极加强中国农药的产品标准,尽量与国际标准接轨。近年来,近80%的农药产品采用了主要国际标准和国际先进方法。随着中国农药走出去的步伐加快,国内出口企业了解相关产品国际标准制定规则的愿望也愈加迫切。积极参与国际农药质量标准制定,有利于提升农药标准制定水平,促进农药质量标准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提升中国农药的国际地位,扩大国际贸易;有利于突破境外登记的瓶颈,促进中国品牌的打造和创立。

  从2011年始,国内农药企业参与FAO/WHO农药国际标准制定的步伐明显加快。截止2016年11月,共有5家单位10个产品标准申请获得JMPS专家审议通过,在FAO和WHO官网上均可查询(表2)。中国企业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游戏规则,争取国际市场话语权的态度和行动不言而喻。

  以上统计共有9家单位10个产品申请FAO/WHO标准,目前在FAO/WHO网站上尚未查到以上单位的产品信息是否通过JMPS专家的评审。从其他途径得知,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麦草畏原药经JMPS专家评审,一致同意列入FAO标准等同认定。该举措对于公司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确立国内麦草畏生产龙头企业地位有着积极的意义。沈阳化工研究院独立制定的两项创制新农药唑菌酯原药和唑菌酯悬浮剂的FAO标准顺利通过评审,其将作为唑菌酯产品国际贸易的行为准则和技术保障,开创了我国制定农药产品国际标准的先河,将助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杀菌剂唑菌酯提升国际竞争力。同时,沈阳化工研究院建立了我国首个创制新农药CIPAC分析方法,并于去年向FAO提出标准评审申请,递交了全套的新标准制定所需实验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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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药 政策 标准 名录 获批 单位 产品 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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