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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禁止挂靠经营和网购农药引关注
2016-08-17   来源:中国农药网   

  近日,一则关于海南省农药管理或将再出新规的消息一经公布,便在海南农资界掀起一阵波澜。究竟是怎样的变化引起业界较大反应?对此,《中国农资》记者了解到,8月1日,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了《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修改法规的必要性,通知指出,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颁布实施《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0年修订。《规定》自修订施行以来,海南省农药经营模式发生了新的变化,农药产品经营备案制度以及溯源制度初步建立,农药批发、配送和零售运作体系基本形成,农药经营行为逐步规范,依法监管力度得到加强,为保障海南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有力支撑。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挂靠经营、网购农药以及产品责任追究难等问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在公布的《草案》中,记者发现,关于当前农药管理需要修改、增加、删除的条款共有十六条,涉及农药批发与零售经营要求、农药使用和安全防护专业知识培训、农药残留检测及质量安全标准等内容。其中,关注焦点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农药批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农药批发经营许可证,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农药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冒用、盗用农药批发企业的名义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农药零售经营应当从本经济特区的批发企业购进农药。除运输农药批发企业采购的农药,以及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于科研与推广示范的农药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运输、携带农药进入本经济特区。其中,购买农药应当到取得经营许可的农药商店购买;禁止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本经济特区以外购买农药。

  据了解,为建立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13年1月31日,海南省农药批发经营权资格招标结果公布,海南中盛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和海垦农资有限公司3家企业中标获得批发经营权资格。“虽然很多经销商通过入股经营主体的形式共享经营牌照或者转变为经营主体的配送部,但选择在经营主体挂靠的也不在少数。”作为以上取得批发经营权中某家企业负责人坦言:“目前在海南岛挂靠在上述三家‘合法’批发经营权的经销商、企业数量不在少数,如果《规定》最终实施,从法律上来说,对于我们来说应该是只有好处、没有坏处,但是涉及到不许网购农药的确是与当前行业现状很难相符合,这是一个很难监管的方面。”

  记者同时致电海南省海口市某农资经销商,该经销商表示,如果《规定》正式颁布,这无疑对一些挂靠的农资企业、经销商带来致命的打击,能不能执行是一个关键问题,如果挂靠公司变成其下属子公司,在采购、财务上重新安排,或许这根本没有影响,成为一纸空文,仅仅是过程和手续变得复杂而已。

  “垄断太明显了,应该更多地从实际出发,听行业、企业以及经销商的真实声音,监管不是最终目的,希望政府、相关部门更多地应该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食品安全的角度来颁布法规。”另有农资经销商认为,近两年,海南种植大户市场逐渐形成,农药价格逐渐透明,有一些农户通过网上购买农药,也有很多偷偷从岛外购买农药的情况发生,导致海南省农药价格混乱,渠道无法控制,农产品安全无法保证,溯源管理也难以执行。这和之前农药实行批发专营的初衷相违背,也是省人大决心要对农药管理规定进行修正的主要原因。

  从海南人大网对外公布的信息了解到,该《草案》已经在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步审议,该法规修正案《草案》也正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阶段。关于该《草案》后期的进展情况以及将对海南农药管理带来哪些实际影响,《中国农资》将持续跟踪报道。

  《草案》拟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了农药批发企业的经营行为,禁止挂靠经营。草案明确规定,农药批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农药批发经营许可证,以其名义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冒用、盗用农药批发企业的名义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二.禁止从本经济特区以外购买农药。草案禁止农药使用者从本经济特区以外购买农药,并禁止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本经济特区以外购买农药;同时,增加邮政行政主管部门为农药监管部门,以加强对农药流通环节的监管。

  三.取消农药经销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鉴于国家没有设立农药经销人员从业资格,根据国家有关清理职业资格工作要求,草案删除了农药经销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责任。

  四.完善农药溯源管理体系。为进一步完善农药监管机制,草案增加农药批发企业购进农药应当向农药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索要购买凭证的规定,农药购买凭证与购销台账应当保存3年,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删除农药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的规定。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关于“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规定,草案将《规定》中的“农药批发与零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修改为“农药批发与零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此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草案将销售农产品检测的监管部门由“工商部门”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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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药 政策 关注 经营 禁止 海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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