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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稻品种确认办法
2010-12-16   来源:中国农药网   

农办科〔2008〕38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超级稻品种确认办法》的通知

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厅(委、局)和有关单位:
为保证超级稻研究与推广工作的健康发展,我部对2005年发布的《超级稻品种确认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将修订后的《超级稻品种确认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超级稻品种确认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四日
附件:

超级稻品种确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超级稻品种的概念和指标,规范超级稻品种的确认程序和方法,促进超级稻品种的选育和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超级稻品种(含组合,下同)是指采用理想株型塑造与杂种优势利用相结合的技术路线等途径育成的产量潜力大、配套超高产栽培技术后比现有水稻品种在产量上有大幅度提高、并兼顾品质与抗性的水稻新品种。
第三条 超级稻品种在产量、品质和抗性等方面都有具体的指标要求。农业部通过认定,对达到各项指标的品种确认为“超级稻”品种。
第二章 超级稻品种指标
第四条 超级稻品种各项主要指标如下表:
区域 长江流域
早熟早稻 长江流
域中迟
熟早稻 长江流域中熟晚稻;华南感光型晚稻 华南早晚兼用稻;长扛流域迟熟晚稻;东北早熟粳稻 长江流域一季稻;东北中熟粳稻 长江上游迟熟一季稻;东北迟熟粳稻
生育期 ≤105 ≤115 ≤125 ≤132 ≤158 ≤170
百亩方产量 ≥550 ≥600 ≥660 ≥720 ≥780 ≥850
品质 北方粳稻达到部颁2级米以上(含)标准,南方晚籼达到部颁3级米以上(含)标准,南方早籼和一季稻达到部颁4级米以上(含)标准。
抗性 抗当地1-2种主要病虫害
生产应用面积 品种审定后2年内生产应用面积达到年5万亩以上
第五条 在省级(含)以上品种区域试验中,生育期与对照相近、两年平均增产8%以上的水稻品种,可进行一年百亩示范方验收;区试产量低于对照8%的品种,需进行两年不同地点的百亩示范方验收。北方粳稻在相同生育期内百亩示范方产量可在上表产量指标基础上降低20公斤/亩。
第六条 上表中所列品种的区域、生育期、品质和抗性指标,均以省级(含)以上区域试验及品种审定相关指标为依据。生产应用面积需由省级(含)以上农作物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百亩方测产验收
第七条 验收组织。百亩示范方测产验收由农业部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八条 验收申请。由育种人在测产验收2个月前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事半功倍提供在水稻主产区建立的测产验收百亩示范方的地点、面积、品种名称及特性、种植情况、预期产量等资料。
第九条 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须由7名(包括农业部推荐1—2名)以上省级以上科研、教学、推广部门水稻科技专家组成,其中推广部门的专家不少于50%。验收专家实行回避制,即育种家和所在单位专家不参与自育品种的验收工作。
第十条 测产程序。
(一)生长情况考察。验收专家组对百亩示范方进行整体考察,了解长势平衡程度、抗性及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
(二)田块选择。须对百亩连片示范方田块编号,随机抽取3块田进行实收测产。
(三)收割脱粒。对所选3块田每块进行实割500平方米以
上。脱粒、去杂、装袋后过称,记录装袋数量和鲜谷重量,计算总重量(以“公斤”为单位,用W1、W2、W3表示)。 ,
(四)丈量面积。由验收专家对实际收割面积进行丈量并记录(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用S1、S2、S3表示)。
(五)测定杂质。每个实收田块随机抽取实收稻谷数量的1/10左右,进行称重、去杂,称取去杂后的重量,测定稻谷杂质含量(以“%”为单位,用I1、I2、I3表示)。
(六)测定含水量和空瘪率。每个实收田块随机抽取去杂后的稻谷1公斤测定水分和空瘪率。稻谷要烘干到含水量20%以下,剔出空瘪粒,测定空瘪率(以“%”为单位,用E1、E2、E3表示)。再用水分速测仪进行水分含量测定,重复10次取平均值(以“%”为单位,用M1、M2、M3表示)。
(七)产量计算。百亩示范方实际平均单位产量(以“公斤/亩”为单位,用Y表示)以实割各点产量(Y1、Y2、Y3)的算术平均值为该百亩示范方产量。计算公式为:
Y1=(667÷S1)×Wl×(1-11)×(1—E1)×[(1—N1)÷(1—M)]
Y2=(667÷S2)×W2×(1-12)×(1-E2)×[(1—M2)÷(1—M)]
Y3=(667÷S3)×W3×(1—D)×(1-E3)×[(1-M3)+(1-M)]
Y=(Y1+Y2+Y3)÷3
M为标准干谷含水率:籼稻;13.5%,粳稻:14.5%。
第十一条 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专家组根据百亩示范方的实测产量、整体长势平衡程度、抗性等出具验收报告。
第四章 超级稻品种审核与确认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确认为“超级稻”品种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包括:
(一)品种基本情况,包括规范准确的品种名称、父母本来源、育成单位、育成人、适宜种植区域、主要栽培技术要点等。
(二)通过省级(含)以上品种审定情况,提供相关审定证明材料、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结果(含抗性和品质鉴定材料等);申报品种须在审定后经过2年(含)以上的生产应用。
(三)百亩方实测验收材料(含田块基本情况、生产管理措施、测产验收过程、验收专家组成员名单、测产结果及专家签字)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省级(含)以上农作物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示范应用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申请确认“超级稻”的品种有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形式统一报送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第十四条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和种植业管理司联合组织专家,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书面评审,达到超级稻主要指标要求并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品种确认为新增超级稻品种。
第十五条 农业部超级稻品种确认于每年年初进行一次,材料上报截止日期为上年12月31日。
第十六条 超级稻品种名称中不得有“超级”等类似字样。
第五章 超级稻品种的冠名退出
第十七条 对确认为农业部超级稻的品种实行冠名退出制
度,以农业部文件公告。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再冠名“超级稻”:
(一)品种巳退出省级(含)以上农作物品种管理部门的审定登记。
(二)品种在生产上暴露出重大缺陷,或因品种问题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品种确认为超级稻后3年内年生产应用面积最高不到30万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5年印发的《超级稻品种确认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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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药 政策 办法 确认 品种 超级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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