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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流通领域农资商品验证备案制度
2011-01-24   来源:中国农药网   

    第一条 (总则)为了规范我省农资市场的经营秩序,有效打击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维护广大农民及合法农资经营者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所称农资商品,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流通的化肥、农药。
    本制度所称验证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是指由农资商品生产企业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商品资质情况,并由监管部门加贴监管标识,实施质量跟踪监管的行为。
    第三条  (备案对象)经抽查不合格农资商品,连同该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其他农资商品,应当在不合格商品重新入市销售前,由生产企业申报备案;未发现质量问题的农资商品,可由生产企业自愿申报备案。
    申报备案须以生产企业为单位,备案对象为该企业进入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销售的所有农资商品。
    第四条 (备案管理)省内农资生产企业申报备案,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管理部门受理,省外农资生产企业申报备案,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合同处受理。省工商行政理局统一实施备案管理。
    经备案的商品,由受理单位发给商品备案回执,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对外公布备案企业名单。
    第五条 (验证备案内容)备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由申报备案企业(以下简称备案企业)提供商品基本信息、生产企业的主体资格情况、经销商名单,并定期提供商品的出货情况(附件一、二);
    (二)由备案企业在备案的农资商品外包装上加贴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备案标识;
    (三)由备案企业申请对经备案商品实施定期抽样检验。
    第六条  (提交文件)申报验证备案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商品备案申请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格式文本,附件三);
    (二)申报企业营业执照(申报企业签章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三)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登记证(申报企业签章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备案承诺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格式文本,附件四);
    (五)备案商品经销企业名单及营业执照(申报企业签章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报经检验不合格商品备案的,还须提供以下文件:
    (一)产品质量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及相关整改证明材料;
    (二)首批上市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第七条 (标识管理)经备案的商品,应当在商品外包装正面左上角加贴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备案标识。
    第八条 (对备案商品的管理)对备案商品实施定期质量抽查制度。申报企业应承诺委托行业协会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抽查办法在全省流通领域对备案商品进行随机抽查,以及时发现备案商品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
    备案企业定期质量抽查结果应由承检检验站同时抄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备案商品3年内未发现质量问题的,每年须抽查1次,3年内经抽查不合格的商品须每年抽查2次。
    第九条  (产品召回)备案商品定期抽查不合格的,申报备案的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采取积极措施召回流通环节所有不合格商品,认真进行整改,并将商品回收、处理情况及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未经整改合格的,不得继续上市销售。
    企业未及时主动召回不合格商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备案标识,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条    (索证索票)经销经备案商品的企业,需确认经销的商品具有备案标识;同时需索取该商品的备案回执复印件及每批商品的进货凭据,可免索取商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工商监管)除接到申诉举报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备案的商品,可实施远距离监管;除有申诉举报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备案商品可能有质量问题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抽查经备案商品。
    对未经备案的商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巡查监管,对可能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加强监督抽查。
    第十二条  (罚则)经检验不合格的农资商品,未经整改合格(并申报备案)进入流通领域销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商标法》、《广告法》和《广东省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经营者经营未加贴监管标识的备案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未加贴标识的备案商品进行调查,并对经营未加贴标识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十四条  在商品上加贴假冒备案标识,或者利用备案标识弄虚作假的,视为假冒伪劣商品,按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涉嫌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由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规定,采取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立案调查,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  申报备案企业的农资商品3年内经抽查有2次质量严重不合格,生产企业为本省企业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生产企业为外省企业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议相关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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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药 政策 备案 制度 验证 商品 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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