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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是农产品供给侧改的关键
2017-02-14   来源:中国农药网   

  2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条例(修订草案)》旨在进一步为农产品质量提升找寻“着力点”,强调将严格农药的生产使用全过程管理、强化主体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优化农产品供需结构

  随着中央一号文件的颁布,我国农业供给侧改革的大幕已然拉开,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将是其中的重要环节。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此前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如今我国农产品数量的供求关系已不是主要矛盾,最急需解决的是农业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问题。

  作为现代农业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农药与农产品产量息息相关。农药的广泛应用,不仅保护了农作物的安全生长,为保障农产品的供应作出了重大贡献,同时也对城镇化快速发展而造成农村劳动力严重不足的矛盾等起到了重要的缓解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解决温饱已不仅仅是对农产品的唯一要求,“手中的粮”不只再要看数量,还要看质量,看品种,看结构。

  当前,我国农产品供需呈现失衡的状态,美味优质、绿色安全的食物供不应求。为此,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中央农办主任唐仁健在解读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时也指出,这一轮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尽管改革要求很多,但最突出、最重要的就是要绿色、安全和放心。

  而农产品安全与否以及质量高低的重要影响因素就是农药的使用。作为现代农业的特殊投入品,农药在为农产品增产的同时,也为其质量带来了许多不确定因素。农药发展的无序增长,长期的不合理使用等一系列问题也影响着消费者的信心。因此,在许多业内人士眼中,此次《条例(修订草案)》的通过,标志着我国农药管理工作和农药行业发展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即将面临深刻调整与变革,意义十分重大。

  据了解,此次进行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最初的颁布时间是1997年,20年间为我国农药的管理使用规范化起到了重要作用。而随着我国农业主要矛盾由总量不足转变为阶段性供过于求和供给不足并存的结构性矛盾,《条例(修订草案)》对农药的管理也更趋严格、具体。

  在监管方面,为解决重复监管、监管盲区并存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将原由多部门负责的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并将对农药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建立进销货查验、质量检验和废弃物回收等制度,加强对剧毒、高毒农药监管。

  在落实主体责任方面,将明确生产经营者对农药安全和有效性负责,要求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及时召回有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农药。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将加大处罚力度。对无证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等违法行为在原有处罚措施外,将通过提高罚款额度、列入“黑名单”等加大惩戒,为餐桌上的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破题农业面源污染

  除了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外,对农药使用量大,加之施药方法不够科学,也带来农产品残留超标等问题,特别是对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负面效应,水、空气、土壤等农药残留严重,进而造成了农业的面源污染。

  据了解,如今我国已成为全球农药生产、使用和出口第一大国。在全世界上千个农药品种中,我国登记的达650种;目前,全国农药年生产量350万吨左右,出口量在160万吨以上;国内农药年使用量50万吨左右。

  为此,农业部副部长余欣荣日前在谈及耕地保护问题时曾指出,将开展农药使用量的“零增长”行动,主要实行绿色防控减量、统防统治减量、高效药械替代减量。

  而对于具体该如何为农药减量,早在2015年,农业部便下发了《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以下简称 《零增长方案》)。在提出到2020年,初步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病虫害可持续治理技术体系,科学用药水平明显提升,单位防治面积农药使用量控制在近三年平均水平以下,力争实现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的总体目标的基础上,《零增长方案》还明确将在“控、替、精、统”四个字上下功夫,即控制病虫发生危害;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替代高毒高残留农药、大中型高效药械替代小型低效药械;推行精准科学施药;推行病虫害统防统治。

  除了环境问题,相关专家还指出,过分依赖化学农药,将造成大量农作物病虫的耐药性和抗药性提高,不仅使得农药防治效果下降,用药量不断加大,同时农业生产成本大幅增加,而这些都是农药控量的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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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药 关键 供给 农产品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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