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微信号xnz360hao 进入:
【土壤改良、科学种植、新农资经销商】群

规范监管体制 提高农药管理水平在湖北武汉黄陂区实施
2015-09-22   来源:中国农药网   

  为了规范农药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国务院于1997年5月颁布《农药管理条例》,于2001年11月进行了修订,这项农药管理法规的颁布实施,为提升我国农业生产水平、促进农药产业发展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十分重要的执法监管依据,使全国植保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为保持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夯实了基础。但是,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传统农业逐步向现代农业转型,农药管理的有些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纵观《农药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开展基层农药管理的实践来看,农药管理制度作深刻的调整势在必行。
  一、规范农药生产制度
  农药登记制度是农药生产制度规范的前提,目前全国农药生产企业仍然存在生产设备陈旧、产品开发滞后、生产规模分散、农药研发与生产脱节、部分侵犯知识产权的投机性农药生产客观存在等现象,因此农药登记和生产准入门槛要制定在一个科学合理的水平,杜绝生产乱象。
  (一)理顺农药登记管理。现行《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农药生产制度主要还是以农药登记制度为前提的,现行农药登记制度在农药成分命名和农药标签管理上已经十分规范了,但是农药助效剂也属于化学品,虽然有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对于农药助效剂是否应当列入登记范围,并且界定用量和适用范围,值得考量,农药助效剂应当纳入农药标签管理予以标注。农药成份登记后制定相应的产品标准,一种成份一个登记号,并且执行同一个生产和使用标准,有效降低农药登记成本。
  (二)规范农药生产机制。面对目前农药企业生产规模无序状态,一是全面摸清全国农药生产产能,进一步整合农药生产企业规模,突出农药作为特殊商品的供应地位,在每年度农业病虫害发生趋势不相同的情况下,需要政府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综合协调生产供应,按照农作物生产及农药类别预测全国农药供需总趋势,以销定产,既能减少资源浪费,又能保障供给。二是调整农药生产许可准入门槛,对农药生产出厂检验体系不达要求的生产线进行关停,保障农药产品质量安全。三是加大对农药产品标识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杜绝生产假冒伪劣农药行为。
  (三)促进农药减量使用。理顺全国针对农业病虫害防治开展农药研发的科研院所技术成果转化机制,进一步对农药技术开发进行全面清理,形成以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并重的开发方向。提高化学农药使用效果。制定严谨的农药品比试验技术操作规范,打通科研与技术推广应用环节的壁垒,打破目前新农药品种应用在生产操作层面效率低下的瓶颈,全面制定化学农药在生产应用中的强制性减量使用中长期规划。
  目前农药登记制度在参照医药登记制度进行管理,比以前有很大的进步,但是化学农药复配剂和混配剂不能是简单的排列组合,而且从农业生产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考量,应当制定化学农药复配或混配品种逐步退出农药登记的时间表,使农药作用效果更加具有针对性,可以降低农药使用量。三是拓宽病虫防治途径。即继续淘汰一批毒性高、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农药产品,为绿色植保、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腾挪技术空间。四是整合农药生产规模。积极强化农药生产企业与农药研发科研院所对接,淘汰一批农药生产设施设备陈旧、产品落后和科技应用含量低下的农药生产企业,严格清查农药生产资质,制定农药生产标准化监管长效机制,对不具备农药生产资质的企业和不按照生产标准进行生产的农药企业进行关、停、并、转。全面杜绝生产源头的农药质量问题,是有效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遏制农业面源污染的重要环节,也是降低农业生产成本的有效途径。
  二、规范农药流通体制
  农药流通市场中存在的关键问题仍然是农药质量可追溯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即如何保障新农药品种科学合理使用和农药出现质量问题如何追责的问题。
  (一)完善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农药经营单位成了许多省市在农药经营行政审批的直接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农药经营所具备的条件规定比较粗放,经营准入门槛过低,再加上在资格和资质审查方面没有量化规定指标,审核大部分形同走过场,因此在乡村不具备农业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投入本钱很少的人也可以经营农药,而且供销合作社大部分经营农药的人员也因为改制的原因转为私人经营,基层农药经营网点普遍处于混乱无序和缺乏统一规范管理的局面,在这样的局面下,农业执法人员花费大量的精力开展农药质量监管,但由于农药经营门店杂乱、农药经营台账、进销渠道管理缺乏相对应的处罚依据,对假冒伪劣农药仍然是防不胜防。
  (二)农药经营网点布局失衡。以武汉市为例,目前农药经营主体存在挂靠技术服务单位、农药生产厂家及农药经销商等形式,除生产厂家和部分农药经销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外,大量区、乡农药经营门店都是挂靠农业技术服务单位或供销合作社经营,由于被挂靠单位除收取一定费用外,对经营门店没有管理和约束,农药门店经营行为其实是个体经营。这种状况存在这多弊端,一是被挂靠单位对经营门店没有进行有效监管,农资经营门店在进货渠道上存在多、乱、杂等现象,经营的自主权泛滥,导致假冒伪劣农资产品有一定市场渠道,屡禁难止;二是经营成本增加。被挂靠单位收取的费用由经营者转嫁到购买农资的农民头上,客观上增加了生产成本;三是经营网点布局失衡。农药经营门店不是按照生产需要布点,存在经营混乱、恶性竞争、以次充好等现象,优质农资推介使用困难重重;四是技术服务不到位。大多数农资经营门店经营人员文化水平低下,在农药技术介绍上缺乏相应知识,在销售农药时不能准确讲解农药使用技术知识要点;五是农药药害纠纷处理难。一旦出现农药药害事故,作为个体的农药经营门店在赔付能力和追溯上限上乏力,而且大部分药害事故都是由于施药水平低导致的,农药经营者和使用应当分担的责任难以界定,生产者的损失难以弥补。
  (三)农药技术宣传有待强化。经过几年来对农药经营人员开展农药技术及法规培训,的确有一定效果,也为肃清农药市场流通渠道和保障农药质量安全取到一定作用,但是由于乡村农药经营门店效益较低、经营人员更换频繁,农药技术普及的总体效果并不理想,农药违法案件仍然客观存在。武汉市黄陂区农药监督管理站一度将农药使用技术培训拓展到田间地头,组织以村为单位的农民群众参加农药技术学习,在蔬菜产区取到比较理想的效果,但由于缺乏相应经费和培训规模小,加之参加培训的农民年龄偏大,培训效果有限。
  农药经营制度要从与时俱进的角度,充分考量当前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趋势来进行科学合理调整,才能使农药供需更加规范有序,才能为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
  三、推进农药技术应用
  当前农药使用技术革新成果很多,新的使用方式在助推农药技术普及和新药械的开发,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高效施药机械的应用是提高农药利用率的基础。
  (一)正视农药应用存在问题。一是施药机械不适应要求,农药利用率低。目前农村使用较普遍的是小型手动喷雾器及背负式机动弥雾器等小型药械,还是以“人背机器”为主,效率低并存在“跑冒滴漏”问题。农民习惯于大雾滴、大容量喷洒,浪费严重,农药有效利用率低。一般来说打到靶标作物上的农药利用率不足20%,大部分农药都流失到大气、土壤或水域中。二是生产规模分散导致统防统治程度低。由于生产集约化程度低,防治规模小,防治效率低,药害事故频发,损失比较大。三是施药技术缺乏导致不当用药现象突出。田间施药农户比较缺乏正确的施药方法,而病虫防治技术性强,农药品种多,使农民难以掌握技术要领,不规范用药、过量用药、盲目用药情况比较普遍。
  (二)切实提高农药使用技术。要逐步破解农药利用率低这个难题,转变病虫防治方式,改变过分依赖化学农药的“粗放”方式,认真研究解决乱用、滥用、过量用药问题,努力抓好“控药”,抓好减量用药,推进精准施药,为生态、可持续农业提供有力支撑。一是加快开发推广农业生产新药械。即加大示范推广力度,同时要加大补贴力度。制定简易便捷、容易操作的农药药械补贴政策,提高补贴比例。逐步淘汰技术落后、“跑冒滴漏”的农药药械,实现化学农药使用水平提升。二是重点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把统防统治作为重点来推进,使专业化防治迅速发展,在重大病虫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推广农药新产品和防治新技术。即利用农业技术服务体系与网络的优势,在试验示范的基础上,大力推广一批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荐新剂型如颗粒剂、水悬浮剂等,以及缓控释放农药,充分发挥好主导作用及示范引领作用。同时抓好抗药性预测与农药减量使用,推广综合防控技术,扩大示范推广,减少化学农药用量。
  (三)强化农药监管执法职能。要在法律法规层面健全和完善《农药管理条例》等法规,目前仍然存在法律支持不够,法规建设滞后,而且监管与处罚力度也不够等问题。对假冒伪劣产品及乱添加隐性成分等问题,处罚没有起到震慑作用,守法成本高于违法成本。加强监管与处罚,对违规生产、销售高毒农药,要重拳出击,狠狠打击,以起到威慑与警示作用。对违规使用、造成残留超标的事件,要及时曝光,加大惩处力度。
  随着农业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引起社会关注程度越来越高,破解农药管理难题,要敢于解放思想、攻坚克难,用发展的眼光和思路推动农药管理工作创新变革。逐步建立重点突出、层次明晰的管理机制,在市场环节,实行经营许可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农药使用效率和使用水平,为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夯实基础。
  免责声明:以上农药信息摘自互联网,与新农资360无关,如有侵权,立刻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xnz360.com/34-173552-1.html

标签:农药 湖北 武汉 实施 水平 管理 监管 体制 提高 规范

上一篇:农药查扣问题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达13种
下一篇:“酷思特”新品杀菌剂已正式进入中国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