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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在甘肃张掖实施
2015-08-17   来源:中国农药网   

  随着环保观念的深入人心,污染小的绿色农药渐渐成为主流,那些污染严重、农药残留超标这一问题未来将会导致农药企业将失去市场。因此我国政府推出了农药环保标准体系这一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产品安全大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部分高毒高残留农药,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张掖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使用对农产品质量有较大安全隐患的氧乐果、三氯杀螨醇、甲拌磷(3911)、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克百威(呋喃丹)、内吸磷(1059)、涕灭威(神农丹)、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氟虫腈、杀扑磷、灭多威、硫丹、溴甲烷、丁酰肼(比久)、乙酰甲胺磷共18种高毒或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剂(玉米用种衣剂除外)。为控制森林、草原等重大植物疫情需要使用高毒农药的,由使用单位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严格限定农药种类、数量和使用区域,申请单位建立台账并监督使用。
  二、依法规范农药经营使用行为。农药经营人员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进销台账,在销售农药时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农药使用者要严格按照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使用农药,不得随意改变。
  三、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张掖市各县(区)政府要强化本辖区内的农药监管工作,进一步明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做到责任全覆盖、监管无盲区、销售无违禁。对高毒高残留农药监管不力或发生由高毒高残留农药引发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农药监管部门及监管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农牧、工商、质监、公安、工信、法院、检察院、商务、供销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大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执法查处力度。对违反本通告,擅自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一经发现,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农牧、林业、供销等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农药知识宣传与培训,大力宣传和推广高毒高残留农药替代品种,指导农民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同时做好替代农药,特别是生物农药的示范与推广,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
  六、实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销售、使用本通告所列禁用农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举报,对举报情况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者奖励。市农业、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对外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各县(区)具有农药管理职能的部门也要对外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受理,同时要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保证举报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调入张掖市行政区域的高毒高残留农药,要严格遵守农药科学合理使用规定,年内清理完毕。本通告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新增加禁限用农药品种或新颁布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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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药 甘肃 实施 销售 使用 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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