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微信号xnz360hao 进入:
【土壤改良、科学种植、新农资经销商】群

颖泰嘉和及江西禾益在富美实甲磺草胺侵权调查案中获胜
2015-06-19   来源:中国农药网   

  富美实甲磺草胺侵权调查案颖泰嘉和及江西禾益获胜详细情况如下: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维持其在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有关富美实状告中国公司甲磺草胺侵权一案的判决,认定涉案的中国企业颖泰嘉和以及江西禾益甲磺草胺工艺不侵犯富美实专利。
  事件缘起2014年3月5日,美国富美实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关于“甲磺草胺、甲磺草胺成分和甲磺草胺制作工艺”337调查申请,指控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禾益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两家美国进口商Summit Agro USA, LLC和Summit Agro North America Holding Corporation生产和销售的甲磺草胺侵犯了富美实公司的美国专利No. 7,169,952(952专利)。该公司同时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发布一项“终止”指令,停止分销商在美国销售甲磺草胺产品。
  据称,富美实是美国境内唯一的甲磺草胺供应商。富美实认为,由于中国企业的甲磺草胺产品Blanket售价比富美实低40-50%,因此富美实甲磺草胺的市场份额被削弱。富美实公司还表示,中国生产企业指导美国农民将其他化学成分替代富美实的预混产品,与他们生产的甲磺草胺除草剂混合,可能降低产品的功效,导致杂草抗性的产生,损害公司的信誉。
  此外,富美实还声称,中国生产商很有可能侵权采取受到专利保护的甲磺草胺生产过程,从而减少了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及有害的化学催化剂,使得生产成本降低,产品价格大大低于富美实的价格。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收到调查申请后于2014年4月14日开始立案调查。2015年4月10日,行政法法官发布最终初步裁定,认定上述中国企业未违反337法案规定。在声明指导文件中,法官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能证明调查对象侵权,以及富美实的控诉不符合国内行业要求的技术及经济策略。法官还指出在35 U.S.C. 102(g)法规下952专利是无效的。
  免责声明:以上农药信息摘自互联网,与新农资360无关,如有侵权,立刻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xnz360.com/34-169790-1.html

标签:农药 获胜 调查 侵权 江西

上一篇:商品二维码溯源也将会在中国农药中实施
下一篇:农药减量以“村级服务+整套技术+农药产品”的模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