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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农药要承担赔偿责任
2011-05-03   来源:中国农药网   

  宿迁市农民肖庆兵在泗洪县承包了大片土地,2010年春季麦田里杂草疯长。肖某有个同乡孙某正好也在泗洪县承包土地耕种。3月,孙某到泗洪县购买除草剂,肖某便委托孙某为其代购一些。

  孙某在泗洪县一农药门市购买了“麦哈哈”除草剂240袋,回到村里后,孙某交给肖某40袋。肖某收到农药后立即将该除草剂喷施在其承包的17亩麦田里,过两天到麦田查看时,发现麦苗枯萎发黄,几日过后便逐渐枯死。肖某即向句容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报案,该执法大队委托句容市农业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小麦枯死的原因进行调查鉴定,4月25日,句容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及句容市农业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认定,肖某种植的17亩小麦枯死的主要原因是使用了“麦哈哈”除草剂产生的药害。

  之后,肖某找到经营该农药的陈某协商赔偿事宜,经过多次交涉未果,肖某于5月22日向泗洪县法院起诉,把泗洪县蔬菜科技服务总站和经销商陈某一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被告陈某在法庭上辩称:本人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人没有卖给原告“麦哈哈”除草剂,将本人列为被告主体不适合。另外,本人销售的“麦哈哈”除草剂,无产品质量问题,与原告同期使用的该除草剂,并未导致枯死绝收的现象,故原告的麦田绝收,与本人销售的“麦哈哈”除草剂无关。

  该案在审理中,被告陈某向法院申请对其销售的“麦哈哈”除草剂的质量进行鉴定。泗洪县法院委托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进行鉴定,鉴定报告结论为:被鉴定的50%WG麦田专用除草剂是冒用他人的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编造准产证号、有效成分为零的假农药。

  泗洪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委托他人从被告陈某经营的农药门市购买“麦哈哈”除草剂,后将该除草剂施用于其承包种植的17亩麦田,因该除草剂的药害造成麦田小麦枯死绝收,事实清楚。被告陈某销售的“麦哈哈”除草剂,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假农药,对此,被告陈某销售假农药,并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

  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6000元,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科技服务总站承担赔偿责任,因未提供该被告应承担责任的证据,故原告的该主张没有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做出判决,陈某给付肖某损失费用6000元。肖某对科技服务总站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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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药 责任 赔偿 承担 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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