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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与使用不当将承担法律责任
2011-10-18   来源:中国农药网   

  近日,备受各方关注的《农药管理条例》修订结束了大范围的意见征求工作,新《农药管理条例》的出台进入倒计时。从不久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我们也不难看出新《条例》的导向。
  生产准入门槛提高制假售假惩处力度加大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副所长魏启文告诉记者:“《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部门、相关专家、企业、经销商、农民的意见,集中各方智慧,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和法律责任,强化了农药登记管理、经营管理和使用指导,新设了农药经营许可、问题召回等制度,加大了对违法生产和经营的处罚力度,将会为农药行业健康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法制保障。”

  “我们都希望新《条例》早日出台。”山东省农药检定所所长杨理健说,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农药临时登记,提高了准入门槛,有利于提高农药质量,也能促进农药企业优胜劣汰、做大做强。

  有经销商向记者反映,一些经销商售卖不合格甚至是过期的农药,造成了不公平竞争,但受到的处罚力度不大。杨理健解释说,原《条例》规定对此种情况的惩处是没收假劣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10倍的罚款。因为农药的成本很低,即便是10倍罚款处罚也太轻。

  对这一问题,征求意见稿中对制假售假的惩处力度明显加大。不仅处罚金额大大提高(经营假劣农药的将处以1000元~20000元的罚款,生产假劣农药的将被处以最低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相应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假劣农药和被吊销相关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行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的行业禁入制度,5年内不得申请农药登记。“这样严厉的处罚,使企业的违法成本很高,严重违法被处罚后很难再恢复发展。”杨理健说。

经营许可制势在必行经营人员将持证上岗

  在征求意见稿中,最明显的一个变化就是将实行经营许可制度。据了解,自2004年我国取消了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单位猛增,有的一个村就有10多家农药经营户。许多经营者缺乏起码的农药、植保知识,什么农药赚钱就卖什么,有的甚至把有效成分为零或添加违禁高毒农药的产品搭配卖给农民,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

  “农业部门仅仅依靠督查和执法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实行经营许可,才能从源头上把关。”杨理健告诉记者,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经营许可。我国农药经营网点面广量大,仅山东省农药经营单位就达5.5万个。当前农民购药受经销单位的影响最大,而大多数经营者由于素质不高,不能识别假劣产品,不能科学指导农民用药。实行经营许可制,建立农药经营人员培训机制,并对经营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不仅能有效提高经营者业务素质,而且可以有效遏制销售国家禁用农药或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记者了解到,许多规模较大的企业和经销商也对恢复经营许可制持支持态度。北京清源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富龙说:“经营许可制可以很大程度阻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也能把一批只注重利益、不注重产品质量的经销企业剔除出去,有利于连锁经营企业和生产企业直销发展壮大。”

培训提高农民用药水平明确使用者法律责任

  农药使用环节对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至关重要,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大大强化了农药安全使用环节的监管。

  征求意见稿中对限制使用高毒农药实行规划定点经营,实行农药减量计划,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大力推广低毒生物农药的应用,免费培养农民使用限制农药,鼓励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统一使用限制农药,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件发生,提高农民科学合理用药水平,这些措施都将保障农药安全使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征求意见稿中还对农药使用者规定了法律责任。”杨理健告诉记者,农药使用者大多数是农民,农民在我们国家是弱者,对他们的经济处罚很少,但是农药使用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所以征求意见稿中对不按标签标注的要求使用农药的,不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的,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生产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的,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的,不妥善收集使用剩余农药和包装等废弃物的,均要受到责令改正或惩罚。“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新《条例》的严厉性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视。”他强调说。

建议补贴生物农药应用允许登记证有条件转让

  新《条例》已进入最后的研究议定阶段,对新《条例》还有哪些建议和期许?

  山西省临猗县经销商廉智斌对记者说,生物农药见效慢,价格相对较高,推广难度很大,新《条例》能否对农民购买和使用生物农药有具体明确的补贴和奖励政策,以更好地推广生物农药。

  北京市几位基层农药执法人员向记者反映,建议标签上增加“生产企业唯一性信息标识”,例如条码标识等,特别是高毒农药、风险性高的农药应该强制实行,便于管理和追溯,对企业来说成本也不高。同时应强化乡镇基层的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建议农药执法人员统一服装,以便提高执法权威性。

  江苏天容集团监事会主席虞国新告诉记者,农药登记证受不能转让的限制,致使资源不能合理配置,造成重复投资、资源浪费的现象严重,可否允许农药登记证在兼并、重组等情况下有条件进行转让。北京三浦百草绿色植物制剂有限公司董事长杜贵生建议,在农药登记上,对一些公开的室内、外试验,应不再进行重复性试验,可在必要时组织同一有效成分企业联合进行验证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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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药 承担 法律责任 不当 使用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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