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网获悉,《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已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您有好的意见建议,可在4月30日前登录江西人大新闻网提出,或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信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39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处,邮编:330046;传真:0791-88850387;电子邮箱:rd_bac@jiangxi.gov.cn。
《草案》指出,生产中使用工业酒精、工业硫磺、工业用盐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处理食用林产品,采集未达到安全间隔期食用林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林产品生产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其他林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林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应如实记载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保鲜剂、漂白剂、防腐剂、阻燃剂、胶粘剂、吸附剂等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量和日期等事项。未建立生产记录制度或者伪造林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草案》还提出,林产品生产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其他林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林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发现其已销售的林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已销售的林产品,并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履行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超越权限发布林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重大林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