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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及违法使用农药可定罪判刑
2013-11-05   来源:中国农药网   

  农药的使用直接影响到粮食的产量以及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违法生产、销售农药可入罪判刑,但是仍然有农药安全事故发生,造成消费者内心恐慌,想必这些法律规定并没有深入人心,下面随农药网小编一起了解这些法律规定。
  2013年应该是农药行业刻骨铭心的一年,湖南、湖北、河南、广西、江西等多省的农药厂家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有多名企业法人被公安部门羁押。正当人们惊呼法律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问题处罚不公的时候,今年早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已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并已于2013年5月4日起执行。《司法解释》将食用农产品纳入食品范畴,将食品生产经营全链条纳入法律法规,弥补了之前对于违规使用农药的法律空白,对农药产品从生产、销售、到使用实现全过程监管,并且一视同仁,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这是我国法律建设的一大进步,也是农药事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根据《司法解释》,违法使用农药出现在以下3个方面,应该引起农药使用者的高度重视:
  第一是使用禁用农药。《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2月25日最新修正版)》(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处罚。
  第二是使用限用农药。《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依据《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的规定,限用农药属于也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处罚依据和定罪同上一条。
  第三是超限量或超范围滥用农药。《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农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按照《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农药残留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根据以上的几点规定,不难看出无论是使用禁用农药、限用农药,还是超限量或超范围滥用农药,都属于违法行为。一旦触犯,必定受到法律的制裁。新农资360希望这些法律规定的出台可以避免农药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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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药 使用 提及 违法 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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