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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肥料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2016-03-09   来源:   

   《甘肃省肥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假肥料、劣质肥料,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肥料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和肥料登记证号。 

  《办法》指出,肥料产品生产实行登记制度。同时,肥料登记分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直接申请正式登记。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床土调酸剂等肥料产品申请临时登记,经肥效、安全性验证或抽检合格符合规定条件后,申请正式登记。 
  《办法》强调,肥料经营者不得经营无肥料生产许可证、肥料登记证的;无质量合格证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包装上未印制标签或者未附具使用说明书的;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销售的;质量不符合标明的质量状况的;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肥料等在内的肥料。肥料经营者向使用者销售肥料时,应当提供肥料使用技术和说明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服务,并提供销售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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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化肥 政策 管理办法 甘肃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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