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微信号xnz360hao 进入:
【土壤改良、科学种植、新农资经销商】群

复合肥国家政策分析
2015-06-12   来源:   

  最近10年是我国化肥产业发展速度最快的阶段,也是化肥产业出现重要转折的阶段。化肥总量迅速增长,氮、磷肥自给率超过100%,高浓度氮肥和磷肥的比重都超过50%,而且最显著的特征是复合肥的快速发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GB183822001《化肥标识、内容和要求》,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已于今年11日和71日起分别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正式生效。

 

  一、肥料名称 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如“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等;对有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在产品名称下是用小1号字体标注的,如“复合肥料硫酸钾型”。农民朋友如果看见“高效×××”、“××肥王”、“全元素××肥料”等字样,说明产品有不实夸大性质的宣传。

 

  单一养分含量:应以配合式氮—磷—钾的顺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农民朋友应该注意,组成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4.0%,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复混肥料15010,表示该肥不含磷元素或磷元素低于4.0%,不得在包装上标注“±△”的字样。更多行业相关信息可查询复合肥料市场供需研究报告。

 

  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得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注明。

 

  三、氯离子含量的标注 当复混(合)肥料中氯离子的含量大于3.0%时,应在包装物上标明“含氯”,以避免对忌氯作物如黄烟、果树等造成伤害;凡未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氯”的,其氯离子的含量不得超过3.0%

 

  四、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 每袋肥料都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应在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产品外包装上标明。

 

  五、产品标准 复混肥料或复合肥料均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标准号及年代号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明。

 

  六、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产品包装的主视面上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本文链接http://www.xnz360.com/24-169497-1.html

标签:化肥 政策 分析 国家政策

上一篇:小麦机械化收获减损技术指导意见
下一篇:“农业三项补贴”调整化肥行业有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