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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圈课堂:无地农民能不能要求重新分地?
2016-02-28   来源:新农资360网   

大量农民朋友在农地圈微信公号问,子女在农村生活十几年,依然没有土地,问是不是合理?能不能要求重新分配土地?有没有解决办法?

每到这种问题,农地圈总是很为难,从公平性和感情而言,这的确不公平,作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每个人都有资格享受村民待遇(宅基地和耕地),不管这个人是1980年生的还是2008年生的。但落实到法律层面上,很多后来出生的农民没有分配土地,从国家指导政策上,的确也挑不出什么毛病。因为二轮承包以来,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是上边定的大原则。

农地圈课堂:无地农民能不能要求重新分地?

这个领域很少有人研究,下面,农地圈就用通俗的语言,跟大家聊聊农村集体这个事。

1、什么是农民集体?法律没说清楚

农村集体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规定,主要是指村农民集体(还包括村小组或乡农民集体)。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三款:“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农地圈课堂:无地农民能不能要求重新分地?

《物权法》第60条“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这三个法律有个统一的问题,就是对农民集体的界定比较抽象(没表述清楚),回避了谁是农民集体和农民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

2、谁是农村集体成员?成员资格变动的法律依据?立法上采取回避态度

谁是农村集体成员,法律没有规定,就只能依照惯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成员资格分为三类:一是初始成员(20世纪50年代创立农业合作社的入社成员),二是农村集体成员子女自动获得集体成员资格,三是婚姻和收养关系迁入的人员可以获得村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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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现实当中,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的冲突很多,比如户籍迁出、超生子女等是否具备独生子女资格,各地根据当时情况和村民意志,大多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操作各不相同(村委会决定权很大)。再比如,集体成员有生有死,到底是静态上的集体所有,还是动态的集体所有法律没有明确。如果是按静态的集体所有,是按某一时刻确定集体成员调整土地,的确会造成很多后入的集体成员没有土地可分。如果按照动态的集体成员,原来地多的农民又不乐意。在这种情况处理中,村委会起了决定性作用,因为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无论怎样处理都不违法。

当然,关于无地农民能否重新取得土地,国家出台过大原则,就是如果村里还有机动地(未分配土地),应该考虑分配给无地农民。如果村里没有机动地,那就很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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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又产生了另外的问题,因为农村除了土地,还有集体收益分配(拆迁等),这个时候的分配原则,是按照现在实有集体成员,还是按照户籍情况,亦或是按照土地数量来分配,法律依然没有明确界定。这时候,村委会作为集体资产的管理者,拥有巨大的话语权(选干部要小心啊,一定要选能为民说话的)。

总体看来,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造成农村现在的问题,积累较多,乱七八糟就是一锅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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