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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圈:法院判决土地确权纠纷案件的七条铁律!
2016-05-22   来源:新农资360网   

如果说土地就是农民的命根子,这话一点儿也不过分。但是随着时间越来越长,农村人口变化巨大,有的迁入有的迁出,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基本没有变动过,但在农村的现实中,土地的各种形式的流转是常有的事情(虽然这些可能并不是那么的合法),由于流转而产生的纠纷自然就不可避免,在农地圈接触的范围中,这种纠纷不在少数。

农地圈:法院判决土地确权纠纷案件的七条铁律!

农地圈专门写过一篇土地纠纷如何解决的四部曲文章,最后一步,就是打官司了。农村是个乡土社会,不到万不得已,大家谁都不愿意走到那一步。农地圈想说的是,由于巨大的知识偏差存在,很多官司,其实如果我们清楚法律和法规,不用打也可以知道结果。

在确权登记中,对历史遗留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应尽量通过调解解决,对调解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程序,若仍不能处理暂不确权登记,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下面,农地圈就总结了法院对于土地纠纷判案的七条铁律:

农地圈:法院判决土地确权纠纷案件的七条铁律!

一、96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因当时的税费任务不愿意承包土地农户和一些人、户现在主张的,如果生产组不同意则法院也不支持这样的请求。

二、96年至现在出生人的要求在这次土地确权中承包土地的,如果生产组不同意的则法院同样不支持。

三、96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因入学参军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现在主张法院不支持。

四、受当时税费政策的影响生产组多数农户放弃但没有书面承诺,致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入一户以及几户手中,群众反响强烈,村民小组三分这二以上农户不同意几个大户再承包的,法院予以支持。

农地圈:法院判决土地确权纠纷案件的七条铁律!

五、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与其它证件登记不一致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准。

六、村与村、村与组、组与组之间界址权属发生争议,法院判决以土地部门界址确权登记为准。

七、96年二轮承包土地并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在承包期间书面形式向村社区生产组以各种方式要求放弃承包责任田,有的已经“静身出户”,村、社区、生产组已经将该户责任田分给其它农户又无法收回的,其主张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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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每天农资 纠纷 案件 确权 土地 法院 判决 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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