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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种情况法律允许农村土地调整!
2016-08-27   来源:新农资360网   

关于农村土地重新调整有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很多人找到农地圈来咨询,农地圈特地整理如下:

整体来看,大的思路是以稳定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重新调整土地。

2002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先后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建议表决稿)进行了审议。草案的三次审议稿、建议表决稿,均保留了二次审议稿中关于土地调整的“等特殊情形”的立法意见,即“自然灾害、征用占用、人地矛盾”三种特殊情形下可以适当调整承包地。

这三种情况法律允许农村土地调整!

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73号令予以公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这三种情况法律允许农村土地调整!

由此可知,《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在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形下,可以对承包地进行适当调整。按照法律委员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意见,“特殊情形”包括“自然灾害”、“征用占用”、“人地矛盾”三种特殊情形。

2002年9月,农村土地承包法普法教材编委会编发《农村土地承包法问答及实施指南》(中国农业出版社)。该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编。其中,关于“特殊情形”的回答如下:

关于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调整承包地,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即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才可以适当调整承包地。这里的“特殊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

2、部分农户的土地被征用或者用于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丧失土地的农户不愿意“农转非”,不要征地补偿等费用,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

3、人地矛盾突出的。关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一般是指因出生、婚嫁、户口迁移等原因导致人口变化比较大,新增人口比较多,而新增人口无地少地的情形比较严重,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在个别农户之间适当进行调整。

这三种情况法律允许农村土地调整!

在实践中,有些地方的做法是,新增人口按照先后次序排队候地,到调整期时“以生顶死”,在个别农户之间进行“抽补”,将死亡或者户口迁出的农民的土地调给新增人口,调整期一般为五至十年。

上述问答口径与草案二审稿审议时法律委员会的汇报意见是一致的,即在“三种特殊情形”下,可以对承包土地进行适当调整。

由此可见,法律中被没有完全堵死农村土地重新调整的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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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每天农资 土地 调整 农村 允许 法律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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