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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种子法首次“大修”,修什么?怎么修?目录内蔬菜品种登记后才能销售
2015-04-24   来源:新农资360网   




4月20日,被誉为“粮食安全第一法”的种子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这是现行种子法自2000年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

一、种质资源保护——为外国人获取我国种质资源戴上“紧箍咒”

截至2014年底,我国已长期保存农作物种质资源44.3万份,居世界第二位,很多外国个人和组织想方设法谋取这笔巨大而宝贵的财富,而现行法律的疏漏为他们提供了便利。

由于现行种子法对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与国内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行为没有规定,致使一些境外机构通过与国内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利用,以交换品种资源、挖掘人才等形式,大量搜集、改良我国优异种质资源,导致不少珍稀种质资源流失国外。如世界种业寡头孟山都等外资企业通过分子手段对我国野生大豆资源进行标记,申请获得了160多项专利。

此次草案明确规定,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育种创新机制——让“图纸”上长出“房子”

长期以来,我国的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育种投入严重不足。此外,我国目前80%以上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和育种人员集中在科研和教学单位,相当一部分育种成果停留在论文阶段,真正能转化的育种成果只有30%左右。就如同漂亮的建筑图纸画了不少,却没能真正建起几座气派的大房子。

而作为直接联系市场的种子企业,却很难真正形成自主创新体系。我国大部分种子企业都靠购买品种进行生产经营,具有科研育种能力的企业仅有100家左右,并且科研投入严重不足。即使是最具研发实力的登海种业,每年育种科技投入也只占其销售收入的5%左右。

此次草案规定,国家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种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成果评价的机制;支持公益性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科研成果,培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或产学研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三、非主要农作物——蔬菜品种需审定登记

依照现行种子法的规定,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例如蔬菜、果树、花卉等,既不要求审定,也不要求登记即可上市销售或推广。育种者耗时耗力研发出新品种,假冒侵权者将其变换一个名称后不需申请登记就可以直接上市销售,导致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种子市场上以次充好、同种异名、假冒侵权的现象十分严重。据了解,天津市农科院黄瓜所培育的一个黄瓜品种,假冒者经包装改名后有近40个不同名称的同一品种黄瓜种子在市场上销售。

育种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导致国内品种创新动力受阻,国外品种顺势大举进入国内市场。目前,95%的甜菜品种、65%的向日葵品种和70%的高端设施蔬菜品种来自国外,极高的市场占有率形成价格垄断,进口番茄种子甚至卖出黄金价,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制约了产业发展。

与此同时,由于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不需登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无法收集种子样品,不掌握品种特征特性,无法判定市场上销售种子品种的唯一性和真实性,无法判断品种是否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等违规的成分,因此难以进行有效监管。而用种者、媒体以及全社会也无法得到权威、准确、真实的信息,对真假品种难以辨别,这已成为威胁食品安全的重大疏漏。

此次草案规定,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列入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申请登记并公告,才能进入市场经营、推广。由此从源头上杜绝“一品多名”等假冒侵权品种进入市场,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现象蔓延。

、植物新品种——引入“实质性派生品种”概念。

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草案引入“实质性派生品种”概念。

实质性派生品种是指在现有品种的基础上通过改变某一特定基因,或者利用生物技术添加某些修饰性特征的方式获得的一个具有特异性的新品种其绝大多数特性都与原始品种一致,仅有个别性状的改变。

由于现行种子法对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品种未作区分,对实质性派生品种没有任何限制性规定,不仅严重挫伤原始创新的积极性,而且导致植物育种基础越来越窄,突破性品种越来越匮乏,形成育种原地踏步的恶性循环。

草案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并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但对其进行生产、繁殖或者销售等行为,应征得原始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

摘自《中国农业新闻网-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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