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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素含氮不足,工商协助退货
2011-10-17   来源:中国化肥网   

2011年5月24日,朝阳县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接到两起申诉都反映同一件事:5月21日,侯先生等九位消费者在朝阳县二十家子镇一粮油店业主孙某的送货车上购买了化肥,化肥外包装标注:山东中鲁大化肥业有限公司、长效“含锌”缓释尿素、含N>46.3%。每袋售价104元,九位消费者共购买36袋,花费3744元。使用时发现该种尿素小标签标注的氮含量低于外包装标注数值。遂分别找到经营者孙某要求退货。经营者称这是生产厂家的过错,与他无关。买卖双方协商未果,侯先生等九位消费者请求工商帮助解决。

    处理结果:朝阳县工商局二十家子分局执法人员经现场调查,消费者所反映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向经营者宣传了法律法规并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经营者为消费者无条件退货,全额返款,一场农资纠纷至此画上圆满句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第三项“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第三款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提醒广大农民消费者:购买农资时应选择证照齐全的经营业户销售的由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仔细查看产品标签,索要正规的销售凭证,以免使自己的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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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化肥 国内 协助 工商 不足 尿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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