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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地球】胡季强代表:享有洁净的环境应是公民应有的权利
2014-03-14   来源:新农资360网   

胡季强代表:享有洁净的环境应是公民应有的权利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3日讯(记者 吴佳佳 专栏)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康恩贝集团董事长胡季强近日指出,公民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根据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要求,应该把公民环境权的相关内容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写入《宪法》。


一般认为,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现有的环境受到保护,使之不被破坏,以及在某些情况下使环境得到改善的,并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胡季强说,“我国不仅在《宪法》中没有关于保护公民环境权的明确规定,而且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也没有关于环境权的明确规定,而仅仅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没有明确规定环境健康权和受害索赔权。”


法律界通常认为,环境权就是公民享有在良好适宜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享有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宁静权、日照权、通风权等基本环境权,对环境状况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索赔权、要求修复权、诉讼权、自卫权等派生环境权。


胡季强提出,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增加关于公民环境权的规定,可以表述为“公民有在良好、健康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并享有参与环境保护、获取环境信息监督环境管理、受到损害后要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同时,胡季强提出,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明显缺乏刚性约束,不足以震慑违法排污者。为此,在修改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时,对罚款可以不设上限,应该按照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违法违规的程度和时间,按日或按时计罚,大大提高违法成本。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胡季强建议针对超标排污企业,所征收的环境惩罚性税费一定要高于治理成本,而对环境损害必须要赔偿,这种责任是终身的、不可推卸的。


此外,胡季强还提出要求对土地污染防治设立专门法案。他在议案中写到,中国土壤环境面临的问题十分严峻,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在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部分城市和城郊地区出现了土壤严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目前土壤环境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多部法律中,但对土壤污染防治都只有零星条款。且法律法规调整对象范围主季强要针对农业用地,范围狭窄。法规中设置的污染对象也有限,对飘尘、酸雨等都没有规定。


胡季强建议尽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并明确必须建立土壤环境保护多元投入、多方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建立土壤污染等级划分制度,明确不同区域土壤污染者的治理责任。建议提高土壤污染者的违法成本,除要承担受害者的赔偿责任外,还应承担土壤修复费用,对于造成严重污染及严重危害等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代表委员小资料


胡季强,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康恩贝集团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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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土壤改良 公民 有的 权利 环境 地球 代表 享有 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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