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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土壤污染,看这4个省有哪些实招
2015-05-07   来源:新农资360网   

导 读


2013年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


通知要求,到2015年,全面摸清我国土壤环境状况,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初步遏制土壤污染上升势头,确保全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0%;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和例行监测制度,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对全国60%的耕地和服务人口50万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开展例行监测;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初步控制被污染土地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有序推进典型地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逐步建立土壤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力争到2020年,建成国家土壤环境保护体系,使全国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按照通知要求,各省结合地方实际,先后编制和印发了本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或意见。




广东


工作目标

  

到2015年,进一步摸清全省重点区域土壤环境状况,划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初步遏制土壤污染加重趋势,确保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点位达标率不低于国家下达的目标值;建立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协调管理机制;对全省28个国家产粮(油)大县耕地和27个服务人口50万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开展例行监测,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初步控制受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风险;有序推进珠江三角洲、韶关等典型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到2020年,耕地土壤环境得到严格保护,受污染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取得明显成效,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土壤环境保护地方性技术标准与规范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主要任务


严格准入,防止新增土壤污染


《方案》提出,要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工业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到2015年底,全省重金属重点区域的5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降低15%,非重点区域5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实施更严格的环境标准,2015年底前,珠江三角洲地区纺织染整、合成革和人造革、化工等行业执行行业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效控制水体中重点防控污染物对土壤造成污染。



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已颁布的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和行业准入条件等相关规定,加大力度淘汰重点防控行业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依法关停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排放重点防控污染物的落后产能企业,并防止向粤东西北地区转移。


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准入管理。禁止审批向河流排放5种重金属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及其周边、以及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地区不予审批新增有重金属排放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加快实施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优化畜禽养殖业发展布局,各地要按规定抓紧完成本地区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划定工作,并于2014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区)和专业户的清理工作。


严格执法,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


强化重点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加快推进电镀等重污染行业的污染整治,对列入《广东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600家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企业及工业园区推行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每2年开展1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严格落实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


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完善污染物产排详细台账,建立和完善环境管理档案和风险应急管理制度。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实行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建立健全污染事故和环境应急监控管理体系。严格实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督促和监管采矿权人按相关规定缴存保证金,履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严厉打击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炼汞、砷、铅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行为。


严格农业污染源综合控制建立和完善科学种植制度和生态农业体系,重点加强农药、化肥、污水灌溉使用管理和农业废弃物处理处置,强化监管和执法检查,防止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对土壤造成污染。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高毒农药、禁限用农药使用管理规定,开展高效低毒农药及生物农药试验和示范推广,大力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和专业化统防统治,加强有机氯农药替代技术和替代药物的研发推广。


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垃圾处理场渗滤液监管加强对城镇集中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垃圾处理场渗滤液排放监管。到2015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处置。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到2015年,所有县(市)建成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垃圾渗滤液中重金属应达标排放。


保护优先,确保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


《方案》提出,要划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政府要按照“集中连片、动态调整、总量不减”的原则,以县(市、区)为基础单元,将本地区连片耕地和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2014年底前,明确本地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的范围、面积和边界,建立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地块名册,并报省政府备案。


在进一步完成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后,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划分,建立相关数据库。


加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污染源排查和整治。各地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及其周边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重点污染源排查,以涉及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为对象,对污染物种类、产排量以及日常监管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排查,编制污染源整治方案。


建立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环境管理制度制订全省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管理办法,严格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划定与调整,加强保护设施建设。设置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环境质量监控点位,开展定期监测。2015年底前,建立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档案和环境质量管理信息系统。


突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综合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实施珠江三角洲典型区域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积极开展受污染耕地和场地土壤综合治理,制定实施珠江三角洲典型区域土壤污染综合治理具体方案。支持东莞市开展麻涌镇、虎门港等“10镇1港”水乡特色经济区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试点示范。


2015年底前,广州、珠海、佛山(含顺德区)、中山、东莞、江门等6市完成1项以上受重金属污染耕地综合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珠江三角洲其他市开展1项以上受污染耕地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广州、东莞、中山和江门等4市针对钢铁、电镀和农药生产或其他涉重金属行业搬迁场地,完成1项以上受污染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


2017年底前,深圳、珠海、佛山、惠州、肇庆市和顺德区重点针对垃圾填埋场、石化、陶瓷、五金、漂染等受污染场地,完成1项以上受污染场地土壤治理修复示范工程。


大力开展韶关典型区域土壤污染综合治理大力推进大宝山矿区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及土壤污染综合治理。


加快推进电子废弃物拆解场地综合治理试点示范加大电子废弃物拆解场地污染整治力度,全面实施《汕头市贵屿地区电子废物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和《清远市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整治规划(2012-2020年)》。


坚决取缔非法拆解电子废弃物企业和个体户,严厉打击非法焚烧、酸溶等污染严重的电子废弃物处理行为;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园区建设,对符合要求的拆解散户分批分步依法引入园区并加强监管。加快推进汕头贵屿、清远龙塘等历史遗留电子废弃物拆解和堆存场地污染土壤综合治理试点示范,到2015年底,汕头市要完成贵屿镇200亩以上受污染耕地和场地土壤治理修复示范工程,清远市要完成龙塘镇60亩以上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修复示范工程。


因地制宜开展其他地区土壤污染修复试点示范各地应以列入全省主要产粮(油)大县耕地和省“菜篮子”(蔬菜水果)基地、培育基地为重点,选择连片区域,因地制宜开展受污染耕地综合治理试点示范;结合本地区老工业场地再次开发利用,开展受污染场地调查评估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2015年底前,开展1项以上受污染耕地或场地修复试点示范工程。


分类管理,强化受污染土壤环境风险控制


《方案》提出,加快实施《广东省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开展全省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调查,建立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和土壤污染分级管理制度。


在此基础上,按照耕地受污染程度实施分类管理,对未受污染耕地土壤,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对受污染程度较低、仍可作为耕地的,采取种植结构调整、农艺调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对于受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对不适宜种植的土地,依法调整土地用途,划分农产品禁止生产区。


各地要在2014年底前,完成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取样和分析;2015年底前,建立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分级管理地块名册;2016年底前,健全土壤环境质量与农产品质量例行监测制度,建立农产品产地污染监测预警机制;在全省不同区域开展具有代表性的禁止生产区试点示范,2017年底前,完成本地区内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划定,并按规定补充相应的农用地。


加强受污染场地环境风险管控。要以拟再开发利用的已关停并转、破产、搬迁的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危险化学品企业原有场地及其他重点监管工业企业场地为对象,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对受污染场地开展治理修复。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是承担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以下简称“相关责任”)的主体。


构建部门间的互联沟通机制,严格控制受污染场地土地流转,对未按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风险评估或修复后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用地要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2015年底前,各地要完成受污染场地排查,建立受污染场地名册,并实现动态管理。


夯实基础,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环保、农业监测部门土壤环境常规监测能力建设,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


建立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及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制度,2015年底前,对28个国家产粮(油)大县耕地和27个服务人口50万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至少完成1次土壤环境质量监测。2015年底前,基本建成省级土壤环境状况数据库,实现土壤环境质量信息互通共享。


强化土壤环境监管队伍建设。将土壤环境纳入环境监察工作范围,逐步加强土壤环境监测、监察人员配置,配备相应的执法装备,并定期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和监管技术人员培训。


建立土壤污染应急机制。土壤环境保护内容应纳入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地应将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应对措施作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


山东


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面摸清我省土壤环境状况,明确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确保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点位达标率不低于国家下达的目标值;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对全省60%的耕地和服务人口50万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开展例行监测;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初步控制被污染土地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推进典型地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逐步建立土壤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促进土地利用与土壤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到2020年,建成全省土壤环境保护体系,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主要任务


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 禁建部分污染项目


《方案》提出要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以耕地、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以下简称优先区域)。


2015年年底前,各设区市要提出优先区域的划分方案,明确本行政区域内优先区域的范围和面积,报省政府批准。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在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污染源排查的基础上,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建立相关数据库。


同时,建立并实行严格的土壤环境保护制度。禁止在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从严控制在优先区域周边新建可能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项目。对严重影响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的工矿企业,要予以限期治理,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并对其造成的土壤污染进行治理。


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坚持“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的原则,在重点规划环评和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项目环评文件中强化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内容,防止在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过程中造成新的土壤污染。到2015年,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基本实现城乡垃圾收运体系全覆盖。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肥料、农药和饲料等农业投入品中有害成分的监测。到2015年,全省农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率达到90%,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95%。鼓励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到2015年,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


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方案》提出,以大中城市周边、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区域被污染耕地和被污染地块为重点,按照“风险可接受、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承受”的原则,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项目,探索适合本地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


各市要根据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优先治理与恢复的耕地或地块,筛选治理与修复技术,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实施。到2015年年底,以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日照、德州、菏泽等城市为重点,争取在全省建成一批针对性强、技术涉及面广、经济适用的技术试点示范项目。


强化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


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以大中城市周边、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区域被污染耕地和被污染地块为重点,按照“风险可接受、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承受”的原则,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项目,探索适合本地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


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要加强土壤环境监管队伍与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加强环境保护基层执法能力。


到2015年,省级、市级以及产粮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环保部门应具备开展土壤环境常规监测的能力。配备相应的执法设备,将土壤纳入环境监察机构的工作范围。


深化工业污染源环境监测,重点围绕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土壤污染源头,建立重点防控企业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和月报告制度。到2015年,建立省、市、县三级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制度,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逐步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增加社会公众对土壤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能力。


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机制


《方案》提出了5项保障措施,即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联动机制;拓宽投资渠道,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完善法规政策,严格土壤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和考核;强化科技支撑,提高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


《方案》指出,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要尽快编制各自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对接中央土壤环境保护资金扶持政策,建立土壤环境保护项目库;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土壤环境保护和土壤污染综合治理。


山东省将研究制定山东省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被污染地块环境监管、新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等管理办法。山东省环保厅要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各级政府要与重点企业签订责任书,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山东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省政府报告考核结果。


陕西


工作目标


到2015年底,全面摸清我省土壤环境状况;划定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区域,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饮用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建立比较完善的土壤环境例行监测和评估制度,对全省60%以上的耕地和服务人口50万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开展例行监测;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初步控制被污染土地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因地制宜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试点示范,使全省土壤环境质量长期保持稳定。


主要任务


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准入门槛空前提高


本次意见的实施主要以防为主,防治兼顾。首先,严格环境准入,对有色金属、化工医药、危险废物等有可能对土壤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严格的测评,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加强土壤环境监管,以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污染物企业为重点的监管企业,确保达标排放,对超标排放且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要挂牌督办,限期治理,治理后仍不达标者坚决关停。同时,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


对重点监管的农业用地,要强化化肥农药等污染控制,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的管理规定,大力推广农药减量增效技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科学使用农药化肥。


同时,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设置土壤环境质量检测省控网点,并加强土壤环境检测能力建设。意见指出,到2015年,全省各市(区)环境保护检测站具备土壤环境检测的能力,能够对常规污染物进行分析。还要健全土壤环境应急能力,高度重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土壤环境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土壤污染。


划分资源红线,保护治理双管齐下


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以耕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为主,确定土壤保护优先区域,划定土壤资源红线。并加大优先区域的保护力度,对优先区域土壤环境加密调查,建立例行监测制度,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


对于污染耕地,要依据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的结果,对其实施分类管理,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要严格管制用途,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止种植粮食等农作物和牧草,有序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


同时要加强污染用地环境风险管控,对于被污染的地块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要采取有效防止污染扩散,且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住宅、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和农用地。


实施土壤修复试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以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式饮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厂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综合考虑土壤污染类型和土地利用类型等因素,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推进土壤污染治理工作。


政府企业各担其责,“谁污染、谁治理”


各市区人民政府是此次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要对当地土壤进行严格检测,结合当地实际尽快编制各自的土壤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工作方案,明确其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其中,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经费,以推进土壤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完善法规政策,建立土壤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将土壤环境优先区域的确定和监管、土壤环境质量、被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及土壤环境监管能力纳入考核内容。


同时要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四川


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面摸清我省土壤环境状况,确定我省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确保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点位达标率不低于国家下达的目标值;对全省60%的耕地和服务人口50万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开展例行监测;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促进我省土地利用与土壤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主要任务


严格环境监管,控制新增土壤污染


《方案》提出,要加大环境执法和污染治理力度。严格环境监管,加大对重点行业及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特征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环境执法和污染治理力度。


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以新增工业用地为重点,建立土壤环境强制调查评估与备案制度。对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采矿、印刷、危险废物、加油站等可能对土壤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须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开展土壤评价,且应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质量本底值。


制订重点区域土壤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定期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以及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处理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建立被污染地块清单,造成污染的要予以限期治理。


规范处理污水处理厂污泥,建立处置报告制度,强化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处理及填埋场所防渗措施监管,对垃圾处理场所实施定期无害化评估。


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置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拟农用的,须经环保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认定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农用。


大力推广配方肥、有机肥等高效安全肥料和低毒低残留农药,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的管理规定,建立农业投入品废弃包装物分类处理和综合利用制度。


鼓励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农作物秸杆、食用菌菌渣、废旧残留农膜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严格规范使用饲料、兽药等投入品。


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


以国土部门划定的基本农田区、政府批准的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为主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各地以市(州)为单位,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的范围和面积,2014年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方案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制定四川省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规范以及污染源排查和整治方案。


以县为单位开展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污染源排查,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2014年建立优先区域数据库以及土壤环境管理制度。


禁止在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等项目。


强化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


强化不同污染程度农田的监管。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对已被污染的基本农田实施分类管理,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安全利用。对难以修复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经农业厅组织论证后,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加强改变土地利用性质的环境风险管控。已被污染地块改变用途或变更使用权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并对污染土壤进行治理修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申请将工业用地变更为其他用途的,根据城镇规划、土地储备中心拟将工业用地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须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环境保护部门的书面意见。未开展风险评估或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建设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施工许可证。经有关部门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市(州)人民政府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


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工程建设


在成都平原、攀西、川南等地区,选择受污染地块及基本农田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2013年底前完成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方案、基础调查与风险评估、可研报告等的编制工作并实施。


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设置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省控点位,提高全省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加快制定省级、市(州)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土壤环境应急能力和预警体系。


文章来源:以上内容根据各省发布的方案、意见以及媒体报读解读公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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