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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肥料的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2014-12-23   来源:新农资360网   

一,微生物肥料的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要加强对微生物肥料的安全监督,据农业部微生物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重中心反映,随着目前我国微生物肥料产品种类和剂型的不断增加,微生物肥料生产中所使用微生物的种类也增加很快,已经远远超出过去常用的一些种、属。近年来微生物肥料使用菌种中的条件病原微生物出现的频率增多,加强对微生物肥料生产应用中使用菌种的安全监督不容忽视,微生物肥料的核心是制品中特定的有效的微生物活体,一些微生物具有特定的肥料效应,但由于是条件病原微生物,不能用作微生物肥料的菌种,对此,许多国家在监督菌种的安全性方面都制定了一整套严格的规定,我国对此类产品实行检验登记制度,以防止危害人民群众安全,危及农牧业生产安全的事故发生。必须加强监督管理,严防有毒力的毒株应用于微生物肥料的生产。微生物肥料生产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检验登记手续,微生物肥料用户要购买经检验登记的产品,以确保微生物肥料安全有效。


二,菌种的获得及检验

菌种的概念 广义的菌种是由原始菌种和生产用菌种构成。原始菌种亦称菌种母种或一级菌种,是指从自然界得到,并进过分离选育和纯化的能产生所需产物的纯微生物菌株;或指根据人们的需要,使用细胞工程和基因工程的方法对菌种的遗传特性以及定向创造或改造的工程菌株。通常是以孢子体和菌丝体的状态在斜而培养基上生长和保存的,生产微生物肥料所使用的菌种,须在标准菌种规定的范围内。若使用规定之外的菌种,必须进过国家级科研单位的鉴定。包括菌种属及种的学名、形态、生理生化特征、效力、安全性等完整资料,以杜绝一切职务检疫对象,传染病病院作为菌种生产的产品,生产用的微生物菌种应安全、有效。生产者应提供菌种的分类鉴定报告。包括属及种的学名、形态、生理生化特性及鉴定依据等完整资料,生产者应提供菌种安全性评价资料,采用生物工程菌,应具有允许大面积释放的生物安全性有关批文。微生物肥料生产用菌种分为四级管理,除根瘤菌和乳杆菌外,其余均需做毒理学试验。除有机物料腐熟剂以外的固体微生物接种剂类产品均免做毒理学试验。复合微生物生物肥料,生物有机肥和液体剂型微生物接种剂等需做急性毒性学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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