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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尿素出口关税调整方案
2013-12-16   来源:新农资36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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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关税实施方案》已经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磷酸二铵(税号31053000):淡季(5月16日-10月15日)50元/吨;旺季(1月1日-5月15日,10月16日-12月31日)15%,加上50元/吨。

  磷酸一铵(税号31054000):淡季(5月16日-10月15日)50元/吨;旺季(1月1日-5月15日,10月16日-12月31日)15%,加上50元/吨。

  重过磷酸钙(税号31031010)、其他过磷酸钙(税号31031090)、其他矿物磷肥或化学肥料(税号31039000)、含有硝酸盐及磷酸盐的肥料(税号31055100)、含磷钾两种元素的肥料(税号31056000):全年执行5%出口关税。

  三元复合肥(税号31052000)、其他矿物钾肥及化学钾肥(税号31049090):全年执行30%出口关税。

  含氮磷两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税号31055900)、制成片状及类似形状或每包毛重不超过10公斤的各货品(税号31051000)、其他肥料(税号31059000)与磷铵同:淡季(5月16日-10月15日)50元/吨;旺季(1月1日-5月15日,10月16日-12月31日)15%,加上50元/吨。

  尿素(税号31021000)、其他矿物氮肥及化学氮肥(税号31029090):淡季(7-10月)40元/吨;旺季(1-6月,11、12月)15%,加上40元/吨。

  氯化钾(税号31042090)、硫酸钾(税号31043000):全年执行600元/吨出口关税。

本文链接http://www.xnz360.com/199-154001-1.html

标签:调整方案 关税 出口 尿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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