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每年的政策宣传材料、农牧民购机申请人名单、公示稿、补贴公告稿四项材料,本旗县区必须存档备查,并及时上报市农牧业局备案,其中申请人名单要注明申请日期。
二是凡有购机补贴工作任务的旗县都要由市局任命监察员,在签订购机补贴协议环节到现场监察,设置防火墙,防止农机部门左右农牧民购机和自主选择经销商的意向以及套取资金、更换机型等行为的发生。各旗县区如果原来任命的监察员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求,可及时增补监察员报市局审批任命。
三是坚决制止农机管理部门参与企业经营活动,彻底清理代企业储货、销售的行为,严肃处理代为企业预收订金、货款等现象;对于参与或变相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经营的,建议组织部门免除领导职务,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是严格禁止向企业和农牧民乱收费的行为,凡有举报查实的,除退还所收费用外,提请旗县组织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