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主体
重大技术集成推广与试验示范两类项目的申报主体由推广主体和受益主体联合申报。推广主体为公益性农机化科技推广机构以及多元化农机科技服务机构,受益主体为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成推广类项目优先支持省级农机化科技示范基地、省级农业产业园区及水稻、玉米、油菜生产全程机械化条件较好的县(市、区)申报。试验示范类项目鼓励产、学、研、推及科技示范园区(基地)联合申报。应用开发类项目以农机企业或实力较强的科教单位为主体,优先扶持省级农机创新中心。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须符合上述规定的内容范围。重大技术集成推广项目实施期限为一年,其它为两年。
(二)申报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机企事业单位或科研院所;
2.牵头单位须符合项目申报主体要求。联合申报的,第一申报单位须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任务、经费比例、知识产权权属等;
3.须掌握所申报项目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
4.以企业为主体的申报单位应具有一定的资信等级,具备良好的产业化开发条件。
之前年度项目实施不力或有其它不良信用行为的单位,或已承担过相同内容项目且技术上没有新突破的单位,不能申报本年度项目。
(三)项目实行牵头专家、执行专家负责制。
农机新产品应用开发及试验示范类项目实行执行专家负责制,农机化重大技术集成推广项目实行牵头专家与执行专家分级负责制。牵头专家的产生与责任见附件1-3,执行专家要求如下:
1.执行专家必须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曾主持过市级以上农机化科技开发项目;
2.执行专家必须是项目单位的在编人员,并有时间和精力从事项目实施工作;
3.有不良信用行为或有应结未结项目的人员,不能再申报本年度项目;
4.原则上行政机关领导不得担任项目执行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