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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长赋:切实把《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
2014-12-16   来源: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二、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意见》要求

  两办的《意见》共5个部分、19条,内容丰富、立意深远,政策性、指导性都很强,我们要认真研读原文,确保精神领会到位,实践把握到位。贯彻落实好《意见》,核心是路子要清、步子要稳。所谓路子要清,就是实现“三权分置”,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所谓步子要稳,就是做到“三个适应”,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重点要把握好八个方面内容:

  (一)以“三权分置”重大理论创新为指导。大家知道,我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这是《宪法》明确的,但其实现形式在不同时期是有区别的。人民公社时期搞集体所有、集体经营,效果不好。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实行农户承包经营,实际上是把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农户承包经营权实行“两权分置”,既适应了农业生产特点,又充分调动了农民积极性,实践证明效果是好的。当前,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背景下,大量劳动力离开农村,农民出现了分化,承包农户不经营自己承包地的情况越来越多,在大多数地区,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搞家庭联产承包制,把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开,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创新;现在,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三权分置”是引导土地有序流转的重要基础,既可以维护集体土地权益,保护农户的承包权益,又能够放活土地经营权,解决土地要素优化配置的问题;既可以适应二三产业快速发展的实际,让农村劳动力放心转移就业、放心流转土地,又能够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的形成,加快农业农村发展。总之,实现“三权分置”,是一个重大理论创新,也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遵循。

  (二)抓住稳定承包关系这一基础。只有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充分保障,他们才能放心长期流转,流入方才能获得稳定的经营预期。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过去,对农户承包地主要是按照合同进行管理,存在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这使许多农民心里不够踏实,总担心土地流转出去自己的权益无法保障。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关键是搞好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颁发权属证书,强化物权保护,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奠定坚实的产权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真正让农民吃上“定心丸”。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要求抓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意见》明确:要按照保持稳定、依法规范、民主协商、因地制宜、分级负责的原则稳步推进;原则上要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要强化县乡两级责任,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保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贴。这些要求一定要落实好。

  (三)确保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序进行。土地流转是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是经济规律使然。土地作为生产要素,需要流转;部分农民外出打工,需要流转;提高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效益,也需要流转土地。中央制定这个文件,一方面强调鼓励土地流转,另一方面强调土地流转要有序。什么是有序?就是要遵循经济发展规律,不超越阶段;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强迫命令;保护经营者权益,不随意毁约;遵守法制规范,不留隐患漏洞。农村劳动力在城镇找到比较固定的工作,有了稳定的务工收入,农忙时节回家种地就成了负担,他们自然就会想把承包地流转出去。流转签了合同,办了手续,就有约束,便于规范。我们只能顺其自然、因势利导,不能人还没有出去,就强行把地给流转了,那就会影响土地流转健康发展的基础。对于土地流转的规范问题,关键一条是各级干部怎么把握、怎么指导。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三个不能”,就是在土地流转中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遇到问题要及时提醒纠正。我以为,只有做到这“三个不能”,才能做到有序。据统计,近年来全国承包耕地流转比例提高幅度逐年扩大,去年提高了4.8个百分点,今年上半年又提高了2.8个百分点。这表明流转速度不是问题,没有必要人为加速。为此,《意见》强调,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市场配置资源原则,政府主要是搞好管理和服务,制定流转市场规范,构建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为流转双方提供服务,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健全纠纷调处机制,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严禁下指标、定任务,防止欲速不达。

  (四)把握好规模经营的度。发展规模经营势在必行,但规模要适度,要与人地关系相匹配,不能脱离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土地经营规模要与农业劳动力和人口流出相适应,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发展与稳定。未来如果全国农户户均规模达到100亩,现有耕地只需要2000万农户耕种,其余的2亿多农户怎么安置、怎么消化?这只能是一个比较长的历史过程。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把握好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不能片面追求快和大,不能单纯为了追求土地经营规模强制农民流转土地。实践中,许多同志希望在全国有一个规模经营的适度标准。但到底多少算“适度”,需要根据区域特征、土地条件、作物品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来确定,现阶段很难在全国范围内制定一个统一的面积标准。《意见》提出,对土地经营规模的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土地面积10-15倍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农户平均承包土地面积不足8亩,10-15倍大约在100亩左右,按农户家庭2个劳动力种粮计算,务农收入可相当于外出打工收入,有利于吸引青壮年劳动力安心务农。各地可以依据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生产条件,研究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需要强调的是,农业经营规模不是越大越好,要与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与农户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否则过犹不及,会出现边际效益递减。农业规模经营可以有多种形式,既可以通过积聚土地资源,形成土地规模经营,也可以通过发展农户间的联合与合作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来提高组织化、规模化水平。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等,都是好的形式,各有特点,各有优势,也有各自适应的领域和行业,都属于规模经营,要因地制宜、科学推进。当前特别要重视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国际经验表明,中小规模的农业经营者更需要依托社会化服务组织,才能确保足够的市场竞争力。健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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